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11.04.2016  23: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局 文 件 新社险字〔2015〕7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区本级门诊 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有效控制医疗成本,减轻人民群众负担,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提升保障绩效。现就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办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条件

(一)申报: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慢性病需在门诊治疗的,可到具有特殊慢性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领取《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审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医师进行治疗诊断并填写诊断结论,科主任审核签字。

(二)初审:参保人员按申报医疗机构规定的时间携带《报告单》、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既往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及检查、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一寸照片3张送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医保办主任在《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录入慢性病信息上传至医保中心。初审通过的资料由医疗机构统一汇集,建立初审名册,携带上述材料按规定办理期报送自治区医保中心。

(三)鉴定:医保中心将医疗机构初审材料定期组织专家审定。审定通过者,审核确认慢性病备案信息;审定未通过者,参保人员如需再次申报的,可到有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符合病种诊断标准的,可再次按申办程序进行申报。

(四)核发:鉴定通过者,医保中心将申报资料交由医疗机构存档,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老医保卡)次月到具有慢性病接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诊断医疗机构医保办对未审定通过者予以告知。

(五)对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参保人员鉴定通过的即时办理。

二、对四类无限额慢性病病种实行定点管理

自治区区本级对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精神病、肝硬化、各种恶性肿瘤等四类慢性病的参保人员进行定点管理。每位患者应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参保人员需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填写《自治区区本级五种慢性病病种患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登记表》(附件)。选定完毕到自治区医保中心3号窗口做备案登记。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每年的1、2月份变更。

三、对已登记备案的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进行复查

一是对医疗机构存档的参保人员慢性病档案进行复查;二是按照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29号)文件要求,对已持有特殊慢性病资格的参保人员每两年进行复查,针对慢性病门诊治疗使用异常、高额费用的参保人员指定医疗机构交叉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取消其慢性病病种。同时对编造病历、出示违规诊断报告单的医师及相关人员按照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医疗机构多次违规的,减少门诊慢性病定额。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

自治区区本级五种慢性病病种患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登记表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

姓名

性别

照片

年龄

族别

社会保障号

医保

类别

区医保

身份证号

联系

方式

单位

病种

慢活肝□ 肝硬化□ 肾功能衰竭□ 恶性肿瘤□ 精神病□

医院医保办盖章

区医保中心审核盖章

备注:此表格一式三份,一份患者保存,一份医院存档,一份医保中心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