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自治区区本级准入两定医药机构的公示

28.06.2017  16:03


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注入评分标准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评分标准表>的通知》(新社险发〔2017〕35号)精神,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工作,于2017年5月17日至6月16日开展了医药机构协议准入的申请初评、初评合格的进行现场勘查工作,经自治区区本级协议两定机构准入评估专家组评议,以下机构符合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要求,拟予以准入。

现将拟新增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七个工作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书面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医保中心提出申请,也可向自治区纪检委驻人社厅纪检组和人社厅机关纪委进行投诉举报。公示期满后,于7月3日上午11:00时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1楼会议室召开新增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政策培训会议,逾期未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

投诉举报电话:0991-3689635    0991-3689629

1.2017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名单.xlsx (下载)

2.2017拟新增定点药店名单.xlsx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