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自治区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4〕109号
关于做好自治区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集团公司、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用工企业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应当将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现就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用工企业,应当将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企业经营所在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备案。
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劳务派遣用工企业调整方案备案审核工作。劳务派遣企业数量较多的县(区、市),经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后,也可开展劳务派遣用工企业调整方案备案审核业务。
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企业用工情况:职工总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劳务派遣职工占职工总数比例;
2.使用劳务派遣职工情况:本市城镇派遣职工、本市农村派遣职工、外埠城镇派遣职工、外埠农民工派遣职工的人数;
3.三性岗位用工情况:辅助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替代性岗位的派遣职工人数;辅助性工作岗位应有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平等协商确定的文件或方案;
4.与本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公司名称、协议期限;
5.2年内的劳务派遣用工整改方案;
6.整改过程中可能遇见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并建立相应的备案管理台账。
附件:自治区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申请书(样本)
2014年8月26日
附件
自治区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申请书(样本)
申请备案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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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组织机 构代码 | |||
经营范围 | 邮政编码 | |||
经营地址 | ||||
注册地区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传真 | |||
电子邮箱 | ||||
申请事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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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