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批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农计〔2015〕116号
关于开展第三批自治区农民合作社
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近期将在全区开展第三批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自治区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在县(市)工商部门登记设立并运行2年以上,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独立银行账号。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100人左右、其他类型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50人,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并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健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有完整会议记录及所有出席成员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均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 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县级农经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服务成效明显。 实现统一采购,统一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和产品统一销售率均达到80%以上,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合作社成员收入高于当地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五)产品质量安全。 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实行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有机或无公害认证、QS认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六)社会声誉良好。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经营,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成员利益纠纷等不良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积极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合作社相关培训。
二、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 农民合作社自主向所在县(市)农经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①年度资产负债表;②盈余及盈余分配表(须加盖合作社财务专用章);③成员名册(须工商部门加盖公章);④营业执照;⑤组织机构代码证;⑥税务登记证;⑦近两年会计账薄、会计凭证和成员帐户等,交由县(市)农经部门备查。
(二)严格审查。 县(市)农经部门负责示范社创建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协调畜牧、林业、水利、农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审定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当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初审合格的,由县(市)农业局、财政局以农业文号联合行文上报地(州、市)农业局、财政局。
(三)审核建档。 地(州、市)农业、财政部门对县(市)上报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审核、汇总,并以农业文号联合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并向社会公布示范社名单。
(四)申报时间。 各地申报时间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16日(以当地邮戳为准),申报材料包括:地州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审核汇总表、《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附报①年度资产负债表;②盈余及盈余分配表;③成员名册;④营业执照;⑤组织机构代码证;⑥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申报材料一式3份(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经局各1份)。
三、运行监管
建立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实行动态监测评价。自治区每两年开展一次示范社评定“回头看”工作,对不符合创建标准的合作社,将取消示范社资格,逐步建立有进有出的监管机制。
自治区农业厅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57号,邮政编码:830049。
农经局联系人:陈旭红,电话:0991-5596639,E-mail:xjnjglj@sina.com。
计财处联系人:赵前程,电话:0991-2854564,E-mail:xjzqc@sina.com。
自治区财政厅地址:乌市明德路16号,邮政编码:830002。
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联系人:张煜,电话:0991-2827410。
附件:1.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
2.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说明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