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系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0.11.2016  22:11

      新农机办发〔2016〕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自治区农机系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农机局

                                          2016年11月10日

 

 

自治区农机系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和自治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农机化管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抓紧分类分级制定和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确保完成2016年底前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底前实现全覆盖的硬任务。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高执法服务水平,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

依法监管。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检查依法有序进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各负其责。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处、室、站)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公正高效。转变监管理念,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发布“一单两库一细则”。

1.  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基础上,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列入清单擅自开展检查。

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站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处汇总报局领导审定后发布。各级农机部门制定和发布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站;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

进度安排:自治区农机局和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于2016年11月14日前完成梳理,2016年11月21日前完成发布。

2.  建立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建立本单位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以清单方式明确检查对象范围。农机部门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站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地方农机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各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结合本地监管工作需要建立。名录库要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信息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站;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

进度安排:  2016年11月21日前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3.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站和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分级建立,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单位、执法范围、证件编号等信息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动态管理。上级农机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农机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站;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

进度安排:  2016年11月21日前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  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在建立了“一单两库”的基础上,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站和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针对列入清单的随机抽查事项分别制定相应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工作细则,并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逐步成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各级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以及根据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开展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检查。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站;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

进度安排:  2016年11月21日前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二)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各级农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农业机械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具体执法检查计划由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站和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站;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

进度安排:该事实方案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规范随机抽查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各级农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开展随机抽查时,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站;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

进度安排:该事实方案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站;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

进度安排:该事实方案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途径和程序推送至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地(州)市、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信息推送工作,并应当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站;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

进度安排:该事实方案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农机局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各地农机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