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粮食局《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近几年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补助投资、自治区财政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同一仓型采用政府等额补贴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专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州)、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专项的组织实施。自治区粮食局成立农户科学储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全区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落实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州)、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成立农户储粮工作领导机构,全局负责本辖区专项建设日常工作。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的建设内容包括:为符合条件的农户配置国家粮食局确认的新型储粮装具(木骨架金属网仓等),对农户进行科学储粮技术指导。
第五条 专项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原则上按中央补助投资30%、自治区财政配套30%、农户自筹40%的比例测算和安排。采用木骨架金属网仓的农户自筹部分可用提供木料方式顶抵。
第三章 项目实施条件
第六条 专项原则上安排在前期工作较扎实、积极性较高的粮食主产县(市)。项目县(市)的选择根据建设规划,应分片集中安排。安排项目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党支部或村委会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参加项目的农户要自愿提出申请,与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承诺所购储粮装具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变卖。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制定全区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国家粮食局审批;落实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负责审批各地州报送的年度建设计划;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查验收;选定技术支持单位,并组织建立农村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第九条 地(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自治区粮食局签订专项建设责任书,做好本地区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上报本地区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农户的储粮装具需求类型;与农户签订项目补助协议,落实农户的配套资金或木料;负责装具制作进度、质量监督、初步验收和发放工作;负责对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建立受益农户档案资料等。
第十一条 各项目县(市)应本着满足本县(市)布点和实施的实际需要,尽量方便运输,方便农户提货,节省成本费用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储粮装具制作商。招标结果报地州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粮食局备案。招标金额低于预算而产生的节余资金,只能用于增加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模,不得挪作它用。已中标制作单位在专项实施期内如无违约行为应续标连续承担制作任务。
第五章 设计与施工
第十二条 专项拟建的储粮装具(木骨架金属网仓等)要符合国家粮食局《农户小粮仓建设标准》的各项要求,要采用经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审查鉴定的标准化设计图纸,项目所建储粮装具要按照国家粮食局的要求进行统一标识。
第十三条 各地根据实施情况,如需对已通过专家鉴定的标准化仓型进行修改、完善的,需提出书面修改、完善意见,上报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粮食局汇总各地意见后交设计单位对标准化仓型进行修改,由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对修改后的仓型进行审查鉴定。各项目县必须按照确定的标准图纸组织招标、生产和供货。
第十四条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牵头,依托有关科研机构、粮食企业等建立区、地州、县三级农户储粮技术服务体系。专项建设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全区专项的设计、技术服务、装具制造质量和安装监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制作或供货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制作或供货合同和标准化图纸组织生产和供货,并配合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制作或供货单位应按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所供装具统一编号,按农户登记,已备检查。同时要按照专项统一标识要求对所供装具制涂(张贴)永久性统一标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粮食局下达的建设计划和专项进度情况分批将建仓补贴资金拨付到各项目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专户统一管理资金,按进度拨付给制作单位或供货商。上述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粮食局《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自治区每年按照农户科学储粮项目总投资的4%安排资金,作为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验收职责)、技术支持、制作和安装监理等费用(支付给设计单位或技术支持单位)、国家粮食局专家组费用(以上简称“三项费用”)。“三项费用”的具体分配方案按各相关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另行研究确定,原则上向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倾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对于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今后将不再安排相关补助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是扩内需、保增长、重民生、促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工作。粮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各项目县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做好监管工作。自治区粮食局农户科学储粮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受益公示制。项目县(市)应对项目点受益农户、储粮装具、补贴金额、服务部门等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县(市)应对储粮装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农户储粮装具档案。档案必须使用国家粮食局编制的统一软件填写、汇总、上报。档案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装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合同及装具编号等。
第二十二条 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到逐户现场检查,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地(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进度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地(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日和15日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至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粮食局汇总后于每月30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局。自治区粮食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任务或制作质量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或个人,除按合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外,今后不允许再参与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任务。
第八章 专项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专项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初步验收:
项目的初步验收由项目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会同县(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分批次逐个验收,合格后报地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验。地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复验合格后,由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合格装具张贴(或刷涂)永久性标牌(带标识编号等的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发放手续、进行档案登记等。
<二>竣工验收: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为:装具全部逐户到位,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且能满足安全储粮要求;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已做好项目工作总结并建立好完备齐全的农户储粮装具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电子档案按照国家粮食局提供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档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并已上报地州粮食局。
各项目县(市)具备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后,向所在地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地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所属项目县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含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必须做到进农户家中现场验收,验收数量不少于参加农户的3-5%。并将本地州项目工作总结(包括实施情况、验收总结、资金使用情况等)和农户科学储粮装具电子档案上报自治区粮食局。
地州粮食局组织的竣工验收完成后,自治区粮食局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抽查验收,每个项目县(市)抽查范围为2-5个村。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建设,原则上在自治区粮食局下达专项建设计划后启动,建设工期为3-5个月。
第二十八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装具,应责成有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有关项目县(市)未按要求完成农户科学储粮档案管理软件信息录入工作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全区年度验收工作完成后,自治区粮食局将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和汇总全区农户储粮装具电子档案以及下一年度专项的工作方案等报送国家粮食局,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州)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本地区的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粮食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