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农机办函〔201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应急管理和处置程序的要求,为提高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对原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农机管理部门遵照执行。
自治区农机局
2016年1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对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程序,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0〕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农业机械在乡以下道路(不含乡道)以及农村的其他作业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事故,或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严格控制事故及事态发展,避免次生事故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农业机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事故处理职责范围,事故发生地农机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做好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对农机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4.3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隐患排查与治理等工作。同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装备水平。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组织领导及日常工作机构
自治区农机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
组 长:木合塔尔·艾沙 自治区农机局局长
副组长:晁群勇 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站长
鲁东 自治区农机局办公室主任
成 员:艾黑买提·阿不拉 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书记、 副站长
潘宝元 自治区农机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范喜全 自治区农机局计财处处长
马俊贵 自治区农机局管理处处长
郑宏 自治区农机局科教处处长
杜红 自治区农机局市场监管处处长
朱堂忠 自治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站长
薛海来提·吾斯曼 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副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并指导处理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办公室主任由晁群勇担任,副主任由艾黑买提·阿不拉、薛海来提·吾斯曼担任。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成立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人财物和后勤保障、责任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农机管理部门领导、相关处(科)室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指定(组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由事故发生地农机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理机构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农机管理部门领导、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制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报告事故进展、救援等情况。
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指挥部应由政府应急办、农机、安监、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纪检监察、宣传、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
2.2.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安监、公安、卫生、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障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2.2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事故涉及危、化安全隐患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2.2.3 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具体负责勘查事故现场和事故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负责查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负责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负责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负责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2.4 治安维护组
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2.2.5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装备、物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应急保障等工作。
2.2.6 善后处理组
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尽力帮助协调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困难。
2.2.7 事故处理专家组
自治区、地(州、市)应成立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负责对农机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专家组成员由农机安全监理和农机鉴定机构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有关专家参加),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农机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2.3 履行职责
农机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理机构领导和相关人员因职务调整或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新到任岗位人员应当及时了解、熟悉政策和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应急处置业务及有关工作组职责,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农机事故发生后,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个别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农机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理机构主管领导应当及时安排调整补充。
3 预测预警与信息报送
3.1 预测预警
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农机事故预警机制。要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农机事故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及时报送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同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反映、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送
农机事故发生地农机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网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要求“力争30分钟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3.2.1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36号),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地农机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安监局、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理机构,逐级报告至自治区农机局及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安监局、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及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3.2.2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事发地农机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理机构应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安监局及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2.3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农机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理机构报告当地政府应急办、安监局的同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安监局、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等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 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2)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Ⅰ级应急并组织实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地(州、市)、县(市、区)、乡(镇)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级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2 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农机事故,为Ⅱ级应急响应。
(2) 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自治区农机局启动Ⅱ级响应并组织实施,报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农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县(市、区)、乡(镇)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级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3 Ⅲ级应急响应
(1)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农机事故,为Ⅲ级应急响应。
(2)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启动Ⅲ级响应并组织实施,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县(市、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农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乡(镇)级人民政府,地(州、市)、县(市、区)级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4 Ⅳ级应急响应
(1)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农机事故,为Ⅳ级应急响应。
(2)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报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县(市、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农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县(市、区)级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并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请求。
4.2 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发生地农机管理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各自分工和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做好受害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人员死亡的农机事故,要立即通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3 现场处置
农机管理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急救、消防、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24小时内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事态,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4.5应急结束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明确,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由事发地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有关人员积极做好事故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和鉴定,查清事故原因和各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组织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完善事故调查报告等。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的事故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受灾损失、征用物资和劳务等及时进行补偿或其他处理。
5.2保险和救助
投保拖拉机发生农机事故后,发生地农机管理部门应组织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实施理赔;因抢救伤员需要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抢救费用的事发地农机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5.3分析总结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1)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指导、检查、促进下一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建立完善救援队伍,保证应急正常响应。
(2)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处置能力。
6.2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农机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调动管辖范围内的应急物资和应急执法车辆。同时根据现场需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3 医疗卫生保障
(1)地(州、市)、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协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可用于农机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2)各地(州、市)、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农机事故医疗卫生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区域发生农机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4 治安保障
地(州、市)、县(市、区)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中,要协商公安机关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负责人,并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5 资金保障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
6.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6.7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加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技能训练;要结合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牧民和机手的安全意识。
6.8 演练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自治区农机局每两年、地(州、市)、县(市)农机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区内外的工作交流。演练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各项衔接工作。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治区农机局2003年1月30日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废止。
2016年1月15日
抄送:农业部农机化司、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自治区安
委会办公室,各地、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机械管理局 2016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