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政厅印发《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日报网讯 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今后将会受到民政部门最高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对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实施细则》明确,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和许可服务内容无关的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违法行为之一的,将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被责令整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半年内完成整改,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或限期不改的养老机构,由许可机构撤销其许可。
针对公办养老机构入住难问题,《实施细则》也进行了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提供无偿供养、护理服务;利用空余床位优先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提供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同时,养老机构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并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目前,全区共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253.1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1.96%。截至2014年6月,我区共建成各类养老服务设施1726个(所),在建、筹建的各类机构(社会福利园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养护院、日间照料中心等)83个。(记者张冬梅)
《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
1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4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和许可服务内容无关的活动的;
5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6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将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