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体育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体办字〔2014〕16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对于因差旅费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各部门、各单位在本年经费指标内自行消化解决,财政不再追加预算指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经费情况,既要分轻、重、缓、急安排好正常工作,又要本着节约原则合理控制费用。
2、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单位的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差旅费预算及出差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出差人员需携带先行填报并经审批同意的《出差审批表》,方能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3、公务人员出差继续执行副处(含副处)及相关职务以上公务人员出差可乘坐双程飞机的规定外,因特殊情况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的,按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办理。
4、本办法差旅费仅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因公出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训练单位各运动项目队长期在外训练和比赛期间相关人员的交通、住宿和伙食补助。各训练单位可结合新办法制订完善本单位《长期在外训练期间运动队财务管理办法》,并按标准报销,且将制订完善后的办法报局体育经济处、竞技体育处和纪检监察室备案。
以下附件请在自治区体育局网站 http://tyj.xinjiang.gov.cn 下载
附件:
1、《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77号)
2、《出差审批表》
2014年7月15日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4]7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