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公布
07.04.2015 12:36
本文来源: 市政府
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企业应依有关规定,通过数字证书认证登录新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
记者了解到,企业信用信息应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企业不公示信用信息,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据了解,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主要是基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改革之后,企业注册门槛降低,对企业的监管将逐步依靠社会监督。
去年3月,自治区工商局初步建成新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网对接,去年10月,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已可查询。
《办法》中规定,工商部门应在新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除工商部门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办法》中还规定,新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过程中,将被限制或禁入。
目前,新疆市场主体近百万户,其中,企业20余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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