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举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约仪式
2016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委托协议签约仪式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行,这标志着在全区正式启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保监局、社保局、商业保险公司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签约仪式。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自治区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总目标再动员会议精神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实施社保惠民工程决定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新疆各族群众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的一项重要普惠政策,有利于从根本上减轻各族群众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疆各族人民的关怀和温暖。
2016年10月26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新疆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40号),将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以及援疆工作人员纳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程序,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六家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管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0元,个人不缴费,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地区由自治区给予补助。
赔付标准: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5万元(免赔额100元/次,赔付比例100%);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30日;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天),最高赔付0.18万元。
赔付范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因意外伤害身故、残疾、门急诊和住院的进行赔付。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自杀、自残、打架斗殴等)、美容整形、身体缺陷矫正、酒驾、吸毒、战争等原因免于赔付。
经办服务:受托商业保险公司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窗口,经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到就近的受理机构办理。属新疆户籍的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非新疆户籍的提供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和身份证、援疆工作人员由当地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和身份证即可申请办理。商业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手续完备的索赔申请后及时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付完毕或完成赔付手续。
各级人社部门将以此项工作启动实施为契机,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民生优先、民生先动,把“社保惠民”工程落实好,把好事办好,以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受托商业保险公司将按照委托协议要求,认真履行合同和服务承诺,为各族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服务,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保险人能够按时足额享受到应有的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