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进入“后春节模式”新疆人遇纠纷咋处理
天山网讯(新疆法制报记者房佳伟报道)低价极速达、不打烊抄底价……春节前夕,“网购进行时”秒杀了电脑、手机前的“宅男宅女”。然而,货款支付后,如何面对霸王条款、以次充好甚至那些应由买家担责的“隐形规则”呢?
“什么进口红酒?什么原价4000元现价399元?除了一堆看不懂的外文外,其他任何能显示酒的品质的证明都没有。”2月13日,乌鲁木齐市民兰先生向记者抱怨,为了款待亲友,他特意在网上买了3瓶“法国原瓶进口红酒”,但买回来后发现不如自己想像的好,便向店主提出退货,但一句“亲,不好意思,特价商品售出后概不退货哦”噎回了他。
“1000元钱买回来的都不知道是啥酒,你说我亏不亏?”兰先生说。
特价商品不退?错!
打折、特价是网商惯用的一种促销手段,但“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规定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悖,“这属于商家单方面的格式合同,就是‘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昊玄说。
促销不代表商家免责,但买家也应注意在进入“快递模式”后,在途货物丢失店家可是不赔的。
近期,张华(化名)从网上购买了一批化妆品,价值3万余元,但付款半个多月了一直没收到货。为索要损失,张华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发货商某贸易公司对其进行货物赔偿,但天山区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此案中,贸易公司已按照约定将张华所购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因此在途货物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应由张华自行承担。
付了钱没收到货,店家还不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消费者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双方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自货物转移到承运人处即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与此同时,买方和承运人之间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即是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主审法官说,“结合本案,张华可以以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物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2014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披露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0,135件,其中网络购物占92.28%,消费者网络购物投诉反映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知情权难以保护;二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三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四是网上购物付款安全存隐患;五是售后服务不尽人意,退换货困难。
对此,张昊玄提醒市民,在网购中,如遇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可通过4种途径进行维权:一是与店主协商解决;二是拨打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到工商部门申诉;三是请求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到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