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意见调整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药品零差率销售门诊诊察费等上调
记者石鑫、晁瑾报道:今后,凡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药品(含中药饮片)取消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院减少的药品加成收入的7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弥补。10月26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了上述内容。
据了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在认真分析12个国家级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近三年收入结构、比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等因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三部门联合提出了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
《通知》指出,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应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总量控制”是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的收入相当于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减少收入的70%。“结构调整”是指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及医院实际运行情况,优化医疗收入结构,有升有降,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即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等项目价格。
通过测算,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幅度为: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为基础,药品取消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建议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65%(其中:挂号费和门诊诊察费合并为门诊诊察费,不再收取挂号费);住院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50%;检查类项目价格降低10%;化验类项目价格降低10%;治疗类项目价格提高30%;护理类项目价格提高100%;床位费提高50%;手术类项目价格提高20%。
各地(州、市)以综合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为主,可增加1家—2家有代表性的县级公立医院进行测算,分析近三年药品加成平均收入及医疗服务项目收入结构。各地根据实际测算结果,参照上述调整幅度,在保持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分类调整幅度,合理安排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自治区将根据各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评估,指导各地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15年11月底前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在药品取消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以后执行地(州、市)调整后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未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仍执行自治区统一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