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4〕9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
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政治(组织人事)处,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提高引进人才工作的规范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中通过“特聘专家”岗位从疆外(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承办。
第四条 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决定引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专项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协调小组决定的重要事项,组织引进人才工程的实施,开展引进人才招聘活动和引进人才评选、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应拓宽引进人才渠道,积极开展引进人才活动,认真做好引进人才的使用、服务和管理等工作,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事业平台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 需求信息发布
第六条 自治区建立引进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制度,每年组织用人单位上报引进人才需求信息,经专项办汇总、协调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也可自行对外发布引进人才需求信息。
第七条 需求信息的收集。各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引进人才特设岗位(计划),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上报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区直部门。经其初审后,上报专项办。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直接上报专项办。
特设岗位(计划),须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学历、资历、身份等要求以及提供的薪酬、住房和福利保障等待遇。
第八条 需求信息的审核。专项办对申报部门(单位)上报的引进人才岗位(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需求信息的发布。专项办根据协调小组的决定意见,以公告形式在相关媒体向海内外公开发布。
第十条 需求信息发布后,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取消引进人才岗位(计划)或降低相关待遇。
第三章 申报类别与条件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分为全职引进的创新人才、创业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在不改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实际为自治区用人单位使用、承担工作任务的疆外(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科研团队。
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相关项目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人才签订正式聘任(用)合同书或工作(任务)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柔性引进人才的工作(任务)合同书中,应明确科研和创新任务、项目资金投入和支付方式及每年应在疆内和疆外累计完成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 申报前,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人选个人身份和与申报专业领域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创新人才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疆。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职业道德和团结合作精神良好,乐于奉献;
2.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有一定疆外(海外)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地州市所属单位引进的,可放宽到硕士学位。能够解决关键问题、有重大贡献或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特殊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
3.已在用人单位工作,签订3年以上聘任(用)合同。
(二)专业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核心技术,能够解决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中重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创新团队;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重要岗位任职,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及其管理团队;
3.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承担科研攻关项目,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科研团队;
4.在国内外能源化工、卫生医疗、环境保护、文化艺术、交通旅游、城市建设、金融管理、司法管理、社会管理和现代农牧业等领域从事科学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创新团队。
第十五条 创业人才申报条件。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有一定疆外(海外)工作经历;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业能力较强,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内外通行规则;
(三)领办创办企业满1年且不超过5年,为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占有企业股权30%以上(1家企业只能申报1人)。
第十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申报条件。
(一)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二)承担以自治区用人单位为主体或主要承担单位,经国家或自治区立项的重要科研项目或企业技术攻关项目。项目一般应在3年内完成;
(三)申报时,用人单位已为柔性引进人才及其团队支付了费用。
第四章 申报与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到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区直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直接上报专项办。申报人选需填写《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申报书》,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创新人才: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任(用)合同书;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件复印件;获得的科技奖励、专利技术、论文著作、企业技术发明和工艺流程改造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创业人才: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件复印件;获得的科技奖励、专利技术、论文著作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领办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和公司章程、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柔性引进人才:学历、资历、知名专家身份等证件(证明)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任务)合同书;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合作项目批准文件;用人单位已为柔性引进人才支付的经费证明材料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部门审核。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区直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组织学术(技术)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后,将相关材料上报专项办。
第十九条 材料初审。专项办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分类整理,依据引进人才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人选名单。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各领域专家等担任。评审采取材料评审与面试评审、分组评议与大会评选相结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示。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人选,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对有异议的,由专项办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人选确定。专项办将评审有关情况和通过名单向协调小组报告,经研究同意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第五章 扶持政策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可受聘担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外国国籍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担任单位领导或重大科技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需增加单位领导职数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可调整单位领导职数或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申请自治区重点科技项目、科研资助经费的,给予优先支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采取年薪制、期权制、股权制、协议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收入分配形式,实行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依法保护引进人才的知识产权,鼓励其将取得的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支持通过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可参加各种学术组织、各类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可参加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引进人才做出突出业绩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引进人才实行低职高聘。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享受当地同等条件人员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第三十条 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全额补助。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随迁居住需办理落户的,及时办理落户手续;随迁居住、户籍仍保留在原地的,发给自治区居留证,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拥有别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有中国护照的,可按规定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地区或台湾地区通行证和签注。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可由本人及其外国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办理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或多次“F”(访问)签证,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三十二条 引进人才配偶随迁后,由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协调安排工作。尚未安排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给生活补贴。
第三十三条 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托)由当地教育部门优先安排,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其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学前和高中阶段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外籍子女申请自治区高校留学,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可享受奖学金政策。港澳台侨子女参加教育部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到自治区高校的,可申请港澳台侨学生定额专项补助和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对住房保障困难的单位,由自治区和各地建设引进人才专家公寓,作为周转房供引进人才居住。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政策,按规定购买自住房。未购买自住房的,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便于生活、工作的住房或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收入、财产限制,优先予以解决。可按规定在自治区缴存、使用和转移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给予引进的创新人才、创业人才每人4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柔性引进人才每人给予3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经费为政府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配套经费支持,额度不得低于自治区支持经费标准,可将年薪福利、人才培养、安家补助、厂房租赁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等计算在内。
第三十六条 在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中设立南疆四地州引进人才专项,适当放宽条件,给予名额单列和政策倾斜。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引进人才及其团队在疆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创新和创业人才的支持经费可用于生活补助,额度控制在30%以内。柔性引进人才的支持经费全部用于工作支出。
工作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工作启动、团队建设、人才梯队培养、学术技术交流、科研项目申报、专利技术申请、论文著作发表、仪器设备购置、技术研究试验、技术成果推广、团队成员津贴补贴、会议差旅补助、绩效考核奖励、贷款贴息、厂房短期租赁等。
第三十八条 支持经费由专项办一次性拨付给引进人才申报部门(单位),由其拨付给用人单位。创新人才、柔性引进人才的支持经费,分入选和年度考核合格后两次拨付用人单位。创业人才的支持经费,一次性拨付。
第三十九条 在支持经费到位后1个月内,用人单位应与引进人才协商制定用款计划,分别报申报部门(单位)、专项办备案。
第四十条 支持经费的管理期限为3年,用人单位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用人单位于每年11月将支持经费使用情况分别书面报告申报部门(单位)、专项办。
第四十一条 专项办应加强支持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在管理期内,适时组织会计审计部门采取查对财务帐目、同引进人才谈话问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协调小组报告。凡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行为的单位或不按规定使用的个人,立即终止或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缴全部支持经费。
第七章 评估考核
第四十二条 对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分为年度(项目周期)考核、期满考核。
第四十三条 评估考核的内容如下:
(一)创新人才: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取得研究成果情况;促进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学术(技术)水平和科研团队建设情况。
(二)创业人才:产品创新和研发投入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人员配备和团队建设情况;生产环境和生产状况情况;市场前景和预测情况。
(三)柔性引进人才:项目合同完成情况;项目完成时限和执行效果情况;创造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情况;重大创新成果、获奖和专利技术情况;科研团队建设情况。
第四十四条 评估考核实行百分制,每项内容满分20分。评估考核分值85分以上的为优秀,60-84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年度(项目周期)考核。由申报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用人单位公示,考核有关情况及定等意见上报专项办。专项办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考核合格以上的,发给“特聘专家”证书,继续履行聘任(用)合同;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否则取消资助资格和相关待遇,追缴部分或全部的支持经费。
第四十六条 期满考核。由专项办会同申报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用人单位公示,并向协调小组报告整个考核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特聘专家”称号,追缴部分或全部的支持经费。
第八章 数据统计
第四十七条 建立引进人才数据年度统计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于每年年底将全年引进人才实名信息逐级上报专项办。
第四十八条 专项办建立引进人才数据库,每年对引进人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加强和改进引进人才工作提供参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