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_新文发〔2017〕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各地(州、市)文体广新局,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面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治区文化厅将组织开展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已列入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鲜明特色,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
(四)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报告:地(州、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向自治区文化厅提出本地(州、市)或本单位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具体信息、传承情况、项目图片、保护单位情况、保护计划及经费预算、地(州、市)级专家论证意见、地(州、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审核意见。原件1份,复制件4份(见附件1)。
(三)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材料,2份(见附件2) 。
(四)地(州、市)级文化行政部门申报项目清单,2份(见附件3)。
(五)地(州、市)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六)已正式公布的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
地(州、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具备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报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同意。
自治区直属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部门同意。
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可申报1-2个代表性项目,每个地(州、市)本级可申报1个代表性项目,每个自治区直属单位可申报1个代表性项目。
申报期间,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限期修改补充。未按期完成修改的,不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二)评审。
自治区文化厅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三)公示。
自治区文化厅将拟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四)公布。
自治区文化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传承人、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审核、评选,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力求推荐材料精炼、准确、真实可靠。
(二)对保护单位的资格,保护单位的代表性、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的能力进行认真审核。申报工作中要充分调动有关传承人积极性,吸收其参与项目申报材料准备和保护计划制定工作,保证保护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在项目评审中,将重点考察项目今后五年保护计划。
(三)申报材料应符合图片大小、录像片格式等相关技术要求。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报送时限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文化厅后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四)申报片、照片等申报材料的电子版统一拷贝至U盘或移动硬盘,与纸质件一同上报。
(五)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报送单位:自治区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地 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12号
邮 编:830002
联 系 人:傅江 陈德华
电 话:(0991)8808916,880810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doc
自治区文化厅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