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粮食局等四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粮检〔2016〕21号
伊犁州,各地、州、市粮食局,新粮集团,乌北国储库: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库存检查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对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研究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基本原则、具体做法。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四部门要求,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确保今年粮食库存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粮食库存检中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意见,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抓住库存检查工作的重点
针对当前粮食库存总量大,特别是政策性粮食库存居高不下,收储库点多元化、安全储粮形势严峻等新情况,要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认真查找企业在政策性粮食管理、政策执行、储粮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风险隐患。要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抽查力度。坚决贯彻落实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
三、扎实开展库存检查自查和复查工作
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全面组织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认真自查。各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储粮进行复查。要安排好上半年集中检查和下半年日常检查。
四、突出做好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
各地一定要把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企业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检查企业的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仓储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将这部分检查结果单独汇总并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于2016年5月10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局。
五、做好库存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工作
各地要认真做好库存检查数据统计、汇总和库存检查总结上报工作,非涉密数据通过自治区粮食局专网上报,书面材料和统计数据(含电子版)通过机要渠道上报。9月底前,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对库存检查数据进行审核并撰写检查工作报告,上报至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联系人:徐永正,电话:0991-2355679(传真)
自治区粮食局
2016年4月12日
注:国粮检〔2016〕48号文件附件请自行从国家粮食局网站〉业务频道〉购销检查〉粮油库存检查栏目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