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02.09.2014  18:27

人社部函〔2014〕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抓收购、保供给、稳粮价,大力实施“科技兴粮”和“人才兴粮”战略,为稳定粮食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广大粮食工作者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粮食流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粮食系统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

  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粮食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近5年内如有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评选。

  (二)推荐及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名额为: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90个;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130名。

  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实行差额评选,好中选优,各单位按照《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2)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申报。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全国粮食系统起到表率作用。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在各项工作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善于管理,勤政廉洁,重视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有较强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奋发向上,工作作风优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管理规范,纪律严明,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或安全责任事故。

  (二)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粮食流通事业和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爱岗敬业,刻苦钻研,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3.严于律己,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4.勇于开拓进取,潜心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5.连续从事粮食工作5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查,分别在本单位、省级和全国范围内公示。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粮食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评选机构负责审核本地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和主要事迹等,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3.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反馈给各省级评选机构。

  4.省级评选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5.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正式推荐材料进行复审,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基层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一线人员倾斜,副厅(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表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全国粮食系统干部职工总数的比例,且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的20%以下。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参加评选。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各单位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杜绝带“”表彰。各单位在全国公示环节中被筛除的名额,不另补报。

  被推荐人选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附件5)。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当地县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国税、地税)、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意见,其中,私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统战和工商联部门意见(附件6)。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及其分公司、粮食储备库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经理、主任。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推荐评选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戴帽推荐”。各省级评选机构应建立推荐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初审材料(附电子版)请于2014年9月28日前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7)、《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8)、《先进集体情况简介》(附件9)、《先进个人情况简介》(附件10),其中情况简介不超过400字。正式推荐材料(附电子版)请于2014年10月31日前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材料包括:省级评选机构正式推荐工作报告(文中务必注明“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推荐顺序)、《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4)、《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

  上述材料纸质版用A4纸双面打印上报,一式5份。审批表等可在国家粮食局网站( http://www.chinagrain.gov.cn )下载。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的不同内容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需附2寸彩色免冠近照5张,推荐材料(含照片)请同时发送电子版,照片请注明单位、姓名。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粮食系统劳动模范”称号,颁发荣誉奖章和证书。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联合成立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和粮食局应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并于2014年8月30日前将评选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在做好本次评选表彰推荐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热烈、简朴、务实的方式,加强对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强化激励导向,使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推进粮食流通事业科学发展。

  六、联系方式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联  系  人:李涛    胡涛 

联系电话:(010)63906091      63906066 

传  真:(010)63906178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邮政编码:100038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3499

  传  真:(010)8423347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附件:

1.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6.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8.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汇总表

9.先进集体情况简介(模版)

10.先进个人情况简介(模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家  粮  食  局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