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将建学籍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严禁空挂学籍
新疆将建立学籍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严禁空挂学籍违规校长担责
为严防“高考移民”现象发生,新疆将建立学籍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区内学校空挂学籍(在籍不在读)或违规办理外出借读手续,违规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或行政处分。
20日,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治区教育厅上周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严禁空挂学籍的通知》,通知明确,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高中学籍主管部门是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的日常监管和随机检查工作,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入学、流动等进行监控,及时掌握学生人数的变化情况,严格按规定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业务;采取定期核对、随机抽查、进班点名等多种方加强学生在校监管。连续两次检查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在校的学生,经调查核实确定空挂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取消该生的学籍。
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要在学校按班级张贴在籍学生名单、学考报名名单、高考报名名单和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的名单(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和学籍号)。
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说,新疆将建立学籍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弄虚作假,随意出具休学、转学证明,变更学籍档案信息,为学生建立假学籍及空挂学籍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或行政处分。对“空挂学籍”查处不力、情节严重的地区,暂缓当地申报“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德育示范校”工作,追究具体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自治区将学籍管理情况作为各地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这位负责人说,为规范新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新疆在2013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随着新疆普通高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2014年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今年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严禁空挂学籍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学籍注册、学籍异动管理。今后自治区教育厅将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赴有关地区和学校进行学籍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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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新疆籍学生须签“不空挂学籍”承诺书
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招生管理,严禁公办普通高中超出核定计划、违反规定跨地区、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
对招收户籍从外省转入新疆(没有参加本地中考)的学生要求提供全家户籍材料、中考成绩证明,学生家长(父母至少一方)在学生高中就读所在地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就业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或劳动合同或“五险一金”相关单据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的住所证明(乡镇、街道盖章负责人签名)等,材料留地(州、市)教育局,学生高中就读学校所在地与学生户籍地应同属一个地(州、市)。户籍在外省的家长和学生必须与学校填写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在新疆××中学就读高中期间,不空挂学籍,不回户籍所在地借读。承诺书统一由地(州、市)教育局保存。
高二学年末起停办各类跨省转入业务
自治区教育厅表示,普通高中阶段原则上不接收非新疆本地出生和户口有迁入迁出经历的外省转入学生,高二学年末到高三年级期间停办各类跨省转入业务。
出生在新疆、学生本人及父母户口长年在新疆,学生户口没有迁出疆经历,符合相关规定在外省学校就读的学生,回疆后以社会人员身份参加户籍所在地高考。户籍有跨省迁移记录的学生,必须在疆有高中3年完整学籍,不允许其跨省就读(含借读)。
南疆学籍学生不能跨地借读
今年起,自治区对南疆四地州高考录取实行特殊扶持政策,如:汉语言考生中,对目前未享受民族成分加分的各族考生,给予增加10分;对民考汉、双语班、汉考民考生中父母一方为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等11个民族的考生,调整至增加50分。
为防范和打击各种形式的投机报考行为,防止侵害南疆考生权益,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南疆四地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审查高中期间由疆内其他地州转入学生的相关材料,高中阶段转入南疆四地州的学生和高中在其他地州市就读的学生不享受南疆单列计划及相关招生优惠政策。具有南疆四地州学校学籍的学生,不允许其跨地(州、市)区借读。
无学籍不能报名高考,不发高中毕业证
自治区教育厅说,新疆普通高中学籍电子管理系统已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凡未取得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在籍学生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籍、学考部门要严格按照“先有学籍,后有考籍”的要求,严格学籍、考籍管理。没有学籍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不予发放高中毕业证,也不能获得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高考报名资格。(沈祖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