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立法处罚破坏湿地者 擅自占用湿地最高罚五万

30.06.2015  13:10

  (记者 夏莉涓)昨日,乌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草案提出:“在湿地内擅自筑坝、爆破、放牧;擅自征占用、开发利用湿地或改变湿地性质、功能的,情节严重,将处以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会议审议的《乌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首府现有湿地总面积2.12万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1.49%,远低于世界8.6%和国家5.58%的平均水平。

  主要问题表现为:湿地保护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职责不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还存在随意开垦土地、侵占湿地、排放污染物等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在湿地资源利用过程中,利用与保护不协调。

    这份草案的起草研究借鉴了云南、湖南等多个省市在湿地保护方面的经验,并反复向各区(县)、46个市属部门和多名立法专家征求了建议和意见。

  《草案》提出,对于湿地保护,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机制,设立保护专项资金,将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予以最严格的保护,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功能不改变。

  同时,对于在湿地内擅自筑坝、爆破、放牧、烧荒,未经批准擅自征占用、开发利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性质、功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外围按照湿地生态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履行恢复义务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湿地所需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