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法律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20.05.2015  14:02

  ◆霍桃

  新《环保法》的实施,赋予了各级环保部门更多的环境执法监管权力,也规定了明确的行政问责措施。

  常常听到不少环境执法者感慨手握利剑、责任重大。然而,如何执法才算严格、文明,如何处罚才是公正、规范,何种作为才能尽职免责,仍然是普遍存在的困惑。

  有了权力却不确定如何行使,当环保部门执行不到位时,反而成了追责的对象。因此造成环境法律法规无法准确落实,环保工作难以有效推进。

  如何解决权力使用不精准、不规范的问题?怎样突破法律法规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甘肃在全省推行实施了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

  通过这种机制,对环境执法和处罚进行全过程控制。从案源管理开始生成流程图、责任表,实现了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的程序化流转。

  通过近一年的实践,初步达到了立案及时、取证确凿、罚则合理、告知明确、送达到位的目标,执法办案从始至终条理清晰、责任明确、证据确凿、处罚公正、监督有力。

  近年来,我国在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

  例如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目前正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正在调研、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等,都在不同层面和细分领域推动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个健全、完善的依法治理体系,不仅应该规定环保部门做什么、不做什么的界限,更应该明确怎么做、不能怎么做的问题。

  但是作为基本法、实体法,这些法律法规往往不够系统、完备,可操作性也不够强,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或者说相机抉择的空间较大。

  从行政处罚的角度看,面对千变万化的环境违法事实,为什么罚、如何罚、凭什么罚、罚了什么等,都不应该是执法者需要经常纠结或者可以肆意篡改的。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我们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机制下功夫。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面对权力、关系、人情、利益等各种因素的侵蚀和干扰,依靠执法人员的“自觉抵制”显然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唯有制度才能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

  只有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才能确保环境执法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和公平正义的框架内运行。

  一旦凡事都有章法、有程序,那么身在环境管理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制度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做出准确的预判。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的每一个人,都能看得见、摸得着“法治”。

  甘肃省在建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时,首先按照从源头上解决随意处罚、粗放处罚、处罚不公的理念,清理了与环境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制度缺失、规范冲突、要求不当的,及时做出“立、改、废”。

  而后,利用计算机软件的优势,进一步完善了执法工作的程序规范,科学设置每一项执法制度和程序。

  据记者了解,这套最初由南京市环保局开发、运用的系统已有些年头。

  尽管系统严密、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甚至在甘肃这样经济欠发达、执法能力底子薄的省份,都得到了良好、顺利地使用,但至今没有在更大范围得以推广。

  究其原因,恐怕无非是理念的问题。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就不可能有行动上的实践。

  由于建立制度的目的是约束权力,推行起来有很大难度。

  难在哪儿?难在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难在摆脱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难在掌握权力的人身上。

  对于一些掌权者而言,这样的制度无疑是束缚自己手脚的“镣铐”。

  以自由裁量权为例,动辄几十万的弹性空间,给了掌权者“选择性处罚”和“倾向性处罚”的可能,其中的风险和危害不言自明。

  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

  如何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是横在许多执法者、从政者面前必须解答的难题。

  权力是把双刃剑,掌权的人常常以为自己拿的是剑柄,落马之后才明白自己拿的是剑尖。

  环境问题涉及公众的健康安全和切身利益,如果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同事不同罚,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政府部门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公正,有可能引发大量社会矛盾。

  可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亟须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机制,其中的关键在于让权力的掌握者、规范的制定者、广大的执法者树立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观念。

  通过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清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最后一块“绊脚石”。

  崇尚公平正义、坚持法治思维,是施政者最重要的价值追求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