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设立空气质量激励资金 每年为21个市(州)下达500万 考核不达标要收回
中国环境报记者王小玲 通讯员魏旭东成都报道 四川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两年。
《办法》明确,对全省各市(州)政府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行考核激励,设立省级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
“激励资金将分为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和当年环境空气质量与上年同比改善激励资金。”四川省环保厅副厅长杨雪鸿表示。
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将对各市(州)完成省政府下达的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同比改善激励资金将对各市(州)当年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与上年同比变化情况进行考核。
《办法》要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采取“等额预分、据实考核、分档扣收”方式处理。
每年年初,由省级财政下达21个市(州)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500万元,由各市(州)统筹用于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次年由省环保厅对各市(州)上年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在具体实施扣缴时,将按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档扣收。”杨雪鸿表示,最大扣收额为500万元。扣收资金将作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的一部分,在次年统一清算下达。
《办法》决定,同比改善激励资金将按照“等额预分、据实考核”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市(州)不予激励,对于有改善的市(州)将按照改善率予以激励。
据介绍,每年年初,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核定一定数量资金作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并平均下达各市(州)。次年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各市(州)应得上年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
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市(州),年初下达同比改善资金全部收回。对于有改善的市(州)将按照有关公式进行计算(详见下图)。
《办法》明确,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在次年组织对各市(州)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的考核,计算确定需要扣收或增加的激励资金,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省财政厅与市(州)财政局进行结算。
根据规定,省环保厅负责对各市(州)空气质量目标任务考核完成情况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进行数据监测,并分别按月、按年将监测数据结果通报各市(州)政府。
来源:中国环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