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科研人员可兼职,收益不低于70%
04.10.2016 22:14
本文来源: 市政府
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科技厅、人社厅、教育厅共同制定的《关于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于9月15日正式印发并实施。这些政策涉及到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改革,协商制度建立,科研人员收益分配比例、股权激励和人事管理等9个方面的内容。
根据《政策》,对自治区所属的科研机构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只要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疆内转化应用的,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不需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方面,《政策》要求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所得净收入的70%。分配的收益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以现金、出资或股权等形式分配。
为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允许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科研机构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给科研人员个人的,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收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以创办科技型企业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其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人事调动方面,经科研机构批准同意并签定协议,允许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疆内企业兼职从事课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允许科研人员停薪离岗创办企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本人可随时回原单位,超过3年的按辞职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政策还对完善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办法、探索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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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2016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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