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多举措提高社会保险保障水平 助力精准脱贫

17.11.2017  17:32
新疆多举措提高社会保险保障水平 助力精准脱贫 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60%

  取消贫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次住院封顶线;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将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60%,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10月16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方面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通知》明确了在普惠政策基础上给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特殊政策,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和医疗费用负担,对患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的贫困人员实施精准脱贫,确保参保人员不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

  在养老保险方面,2020年前,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自治区人社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李栋介绍,在医疗保险方面,自治区要求各统筹地区将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60%,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贫困家庭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待遇水平的衔接互补,增强大病保险精准脱贫作用。

  此外,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自治区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陈保平说,自治区还将贫困人口纳入全民参保计划的必保人群,落实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2017年底确保贫困人口全部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此外,自治区还将继续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各类补充保险一体化结算信息平台的建设,依托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单式”结算,使贫困人口享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监督机制,让社保扶贫惠及到所有贫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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