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新疆日报网讯 《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9日07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一论断是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的,是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
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启我国法治建设新纪元。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还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此后,党和国家为贯彻落实“五四宪法”做了大量工作。但从1957年以后,特别是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定,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一步指明了正确的发展道路和前进方向。党的十七大、十八大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
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全国各族人民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阔步前进。
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是我们党形成的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新理念。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主要要求是:第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第二,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这是党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任务。第三,坚持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恪守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底线边界。第四,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这是党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法。第五,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和执政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新时期立法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并提出要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是指涵盖我国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4年9月,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已经实现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治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治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治保障。它的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推进民主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10多年,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成绩斐然。
第一,法治政府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行政法,即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为、救济与监督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从总体上保证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与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有法可依。
第二,政府行政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7次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在坚持抓好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强制权以及综合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行政权力运行得到有效规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行政问责明显加强,政府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行政权监督和行政问责的制度体系总体形成,监督和问责逐步朝着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各级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高度重视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和问责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公开政务信息,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办事公开,拓宽公开办事领域。
第四,行政机关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了很大增强。通过各种依法行政的培训、考核机制,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越来越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通过开展行政调解,进行行政复议,处理劳动争议,加强信访工作,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和行政纠纷,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注重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以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应急预案为骨干的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依法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提高。
司法体制不断完善
我们党高度重视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作出了不断完善司法体制的改革部署。通过几轮司法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
第一,优化司法机关职权配置,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建立统一管理、分权制约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成为看得见的公正“参照系”;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管场所、刑罚变更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上级检察院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的监督制约,防止错误逮捕和“以捕代侦”;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依法独立审判、确保司法公正;深化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实行办案过程和结果全面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建立,让民众参与司法,使监督者也受到监督。通过多管齐下的改革,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
第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完善刑罚结构,提高对严重犯罪的惩治能力,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落实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减少死刑罪名,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帮助曾犯罪人员积极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宽处理机制,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第三,完善政法队伍管理体制,提升执法司法水平。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取得律师资格和担任公证员的考试纳入国家司法考试。从2002年到2011年底,全国共有近50万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与此同时,政法各单位不断完善职业培训制度,积极创新培训理念、方法和手段,使培训更加贴近执法实践、符合执法要求。5年来,全国共培训法官150万余人次、检察官75万人次、公安民警600万人次,大大提高了干警执法办案、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
通过完善律师制度,明确了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定位,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促进了律师业健康发展。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律师事务所1.82万家,律师队伍发展到21.5万人。
全社会法治理念明显增强
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以及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基础条件和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在深刻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日益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全社会的法治理念明显增强。
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6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已连续实施6个五年普法规划。目前,“六五”(2011—2015年)普法全面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普及,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广泛深入的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普及法律知识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仅是要让他们知法尊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要求他们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对全社会,则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五五”普法期间,加强公务员岗位职能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全国共培训公务员4200多万人次,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2700多万人次;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3.35万多期,培训人员290多万人次,举办讲座、报告会5.13万多场次,参加人员620多万人次;培训农村“两委”干部1200多万人次,培训农民工1.56亿人次,提高了农民法律意识。
重视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市、县、乡、村),开展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各部门、各行业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普法工作的领导。
从1994年至今,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举行100多次集体学习,其中有近30次是关于法治建设或者涉及法治内容的。中央政治局带头进行法治讲座和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理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举行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