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每年将督察四成地市 重点督察决策贯彻、问题解决和责任落实情况

05.07.2016  00:04

  本报记者吴殿峰哈尔滨报道 根据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从今年开始,黑龙江每年将对全省40%的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据了解,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组督察的对象主要为全省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下沉至部分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根据《方案》,将重点督察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计划、规划实施情况,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环境监管执法重点任务实施进展,经济发展和环保资金投入;突出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包括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偷排偷放和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方面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及处理情况,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包括责任体系建设、责任落实、考核问责等情况。

  按照要求,督察结束后30个工作日要形成督察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督察结果移交组织部门,作为被督察市(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国家重点任务目标要求,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照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据悉,黑龙江省环保部门此前已对照中央环保督察方案,在全省开展了自查和专项检查,针对个别市(地)动作迟缓、部分企业整改进展较慢污染未有效解决的问题,省环保厅要求各市(地)逐一列出整改清单,督促相关企业制定方案落实整改,彻底解决环境问题。

  黑龙江省环保厅副厅长刘伟表示,将通过环境保护督察,切实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完成,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