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并从产权保护、创新激励、公平竞争、市场建设等各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法治导向,推进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对于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场良好运作的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建设提供保障。离开了法治,就不会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市场就会混乱,经济就不可能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这是我们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经济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使整个经济运行逐渐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满活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但也要看到,我国的经济法律基础仍较薄弱,法律规范尚不完善,与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相比还有不小差距。突出表现在立法仍存在盲点和空白,一些法律法规不“给力”,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对产权的平等保护不够,违法处罚性规定偏“软”,且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执法机制不尽完善,“选择性执法”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法律还只停留在“纸面”上,一些市场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惩处;法治理念尚不牢固,“情大于法”、“官大于法”问题仍很突出,许多市场主体遇事首先想到的是“托门子”、找关系,而不是讲法治、走程序;一些政府部门和市场管理者也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权力运行没有纳入法治轨道,让市场参与者缺乏安全、稳定的预期。当前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行业性垄断、区域性垄断普遍存在,个别市场主体唯利是图、缺乏诚信,罔顾法律道德,“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绝,表面上看是市场现象、管理问题,深层次看则是经济运行、市场治理还没有完全走上法治化轨道。今天,我们要克服市场领域的种种缺陷,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全面深化改革,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真正建立起法治的市场经济。
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需要利用法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因此,要按照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积极探索制定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和市场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划定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让“看得见的手”依法行事、受到约束,让“看不见的手”在规范发展中迸发更持久活力。
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关键在于以法治立规矩、建秩序,坚持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产权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要着力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不仅让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而且让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同时,还要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现代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维护契约、坚持诚信是市场主体的立业之基兴业之本。要完善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就要依法健全企业的组织制度、企业的管理制度、企业的决策制度、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让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碰触法律底线。
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有效监管是政府的应尽职责,也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前提保障。各级政府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在法治轨道上越走越好。(经济日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