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2014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03.11.2014  13:45

新林办函〔2014〕263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考核程序,科学量化考核指标,准确反映各成员单位工作实绩,自治区林业厅综治办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2014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2014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

 

         

2014年10月16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2014 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20分)

1、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1分)

2、综合治理工作部门具有本系统综合协调指导职能,有专(兼)职人员从事综合治理工作。(2分)

3、将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主要领导述职报告有综合治理工作内容。(2分)

4、召开含研究综合治理工作内容的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有会议纪要、简报或相关记录等。(3分)

5、对系统或机关处室综合工作年度有表彰、有通报。(2分)

6、与本系统、本部门下属单位、机关处室签订责任书。(2分)

7、半年和年终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能充分反映本系统、本部门综治工作情况。(2分)

8、认真解决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具体事实和数据。(3分)

9、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2分)

10、根据自治区综治办年终考核通报制定整改措施。(2分)

二、发挥职能作用(35分)

1、根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并按计划推进。(3分)

2、认真开展本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有具体方案、措施、工作成效。(2分)

3、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指导本部门开展工作。(4分)

4、按照林业厅工作要求,指导本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2分)

5、健全完善本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按照《自治区林业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意见(试行)》指导开展本部门工作。(3分)

6、专项组、工作小组组长单位对成员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事项,有会议材料或纪要,年终有工作总结。(6分)

7、认真履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专项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8分)

8、将综治维稳工作作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一项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2分)

9、完成责任书签订的综治维稳职责任务。(5分)

三、完成自治区综治委(办)工作任务(15分)

1、将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整体工作计划或要点,任务明确,具有可操作性。(2分)

2、结合本单位职能,制定本部门综治工作年度计划,有责任分工,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4分)

3、按照要求参加综治委(办)各类会议,按时完成综治委(办)交办的工作任务。(3分)

4、通过多种方式指导、督促本部门基层力量完成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安排的任务。(4分)

5、按要求报送自查自评工作报告。(2分)

四、加强平安创建活动(20分)

1、制定本部门平安建设工作方案和符合实际的平安建设考核体系。(2分)

2、抓好平安创建活动(系统单位平安创建工作)。(5分)

3、抓好平安细胞创建活动。(5分)

4、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家属积极参加驻地平安单位、平安家庭等创建活动,有活动记录。(2分)

5、单位职工平安家庭达到90%以上。(2分)

6、本单位年内涉及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的新闻稿件在省(部)级报刊或自治区政法综合内刊登载不少于2篇;在《新疆平安网》、《法制日报手机报新疆政法综治专刊》登载工作信息不少于5篇。(2分)

五、抓好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10分)

1、按照林业厅要求做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值班制度”落实到位。(2分)

2、本部门重点部位、要害部位电子安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2分)

3、严格要害部位、重要场所和贵重、危险物品、枪支弹药物防措施管理、无事故发生。(2分)

4、加强单位职工法律和安全防范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干部职工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2分)

5、严防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赴自治区上访、群体访、一般安全事故等事件。(2分)

六、加、扣分项目

(一)创新社会管理经验做法被上级主管部门推广学习或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最多加2分。

(二)本单位受到驻地综治机构表彰、奖励的,最多加2分。

(三)本单位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不合格的,扣2分;被“一票否决”的,扣5分。

七、考核定等的其他条件

(一)当年具有以下情形的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落实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被综治委(办)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2、本年度发生以下案(事)件的。

①本单位内部发生刑事案件的。

②单位职工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

3、本部门直属单位参加驻地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当年具有以下情形的绩效考核应定等为不合格等次:

1、出台政策或政策执行失误引发群体访、多人越级访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2、本单位干部职工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宣传极端宗教思想、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注  1、本标准满分为100分。

2、考核条款中未涉及的内容,采取指标量化方法,评分者可在指标规定的分值内依据评分参考酌情打分。未发生指标涉及的相关条件的,该考核项目不在考评之列,此项得分取平均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