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关于下发乌鲁木齐市新建居住建筑执行《严寒(C)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06.11.2014  16:07

   乌鲁木齐 市建设委员会

文 
          乌建发〔201 4〕530号
  

  关于下发乌鲁木齐市新建居住建筑执行《严寒(C)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建居住建筑节能水平,降低建筑能耗,同时为我市“煤改气”工作提供有利条件,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严寒(C)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JJ/T063-2014)(以下简称《标准》)。为更好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1月15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尚未通过规划方案审查的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标准》进行设计。2015年1月1日起,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标准》进行设计。

  二、《标准》中第4.1.3条、第4.1.5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8条、第4.3.2条,第5.1.3条第1、4款、第5.1.4条第1、2、3、4款、第5.1.7条、第5.1.8条、第5.4.10条、第5.5.5条,第6.3.2条第1款、第6.3.6条必须严格执行。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标准》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要求委托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组织分部工程验收。

  四、规划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及建设方案设计时应严格执行《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设计,保证设计质量。在节能设计时应使用升级软件计算。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八、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建筑节能检测,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未按规定时间执行《标准》的工程一律责令停工整改。

  十、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标准》的学习,积极参加《标准》的宣贯培训。根据自身实际,切实开展好本辖区、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建筑节能日常培训工作。

  十一、凡违反《标准》条文的工程参建各方,市建委将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违规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市建委联系。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联系人:格丽曼,电话:4637043

  勘察设计管理处          联系人:王    波,电话:4626142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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