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发布 拓宽适用范围 完善管理方式

04.02.2016  13:28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8部门日前联合公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器电子产业的发展,39号令中相关制度的局限性逐渐凸显,亟须进行修订。

  一方面,适用范围亟须适当拓宽。其他国家有关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立法,一般涵盖电子信息产品和包括家用电器等在内的其他产品。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大国,但39号令仅规范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没有覆盖冰箱、洗衣机等大量电器电子产品,不利于全面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同时,也导致部分企业使用两套标准进行生产,对出口国外的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对国内销售的产品却不采取相应的措施。

  另一方面,管理方式亟须完善。39号令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都实施强制性认证,但不同产品污染控制管理的要求不同,而且电器电子产品升级换代的周期短,有些产品的淘汰周期甚至只有两三个月,全面实行强制性认证将延迟产品上市时间,不利于产品创新和产业发展。因此,需要调整39号令的相关管理方式,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完善管理机制。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将管理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并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同时,《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办法》增加了有关科技、财政政策支持的规定,明确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

  根据《办法》,我国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合格评定制度由国家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