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

15.10.2017  01: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人社函〔2017〕290号

关于对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

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249号),现将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如下调整规范,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西药部分第14号“铝碳酸镁”的剂型变更为“口服常释剂型、咀嚼片”。

二、西药部分第207号、第★(207)号“卡络磺钠”的药品名称变更为“卡络磺钠(肾上腺色腙)”。

三、西药部分第★(355)号“硝苯地平(Ⅰ、Ⅱ、Ⅲ)”的药品名称变更为“硝苯地平(Ⅰ、Ⅱ、Ⅲ、Ⅳ)”。

四、西药部分第356号“L-门冬氨酸氨氯地平”的药品名称变更为“门冬氨酸氨氯地平”。

五、西药部分第★(555)号“泼尼松龙”的剂型为“注射剂”的,药品名称变更为“泼尼松龙(氢化泼尼松)”。

六、西药部分第813号“亮丙瑞林”的剂型变更为“微球注射剂、缓释微球注射剂”。

(以上药品编号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药品编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