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5]3214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厅(局、委)、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关于请组织申报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447号)的安排,近期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第二批申报地区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集中论证、复核把关,并向社会公示。现同意北京市怀柔区等45个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责任。先行示范地区要对《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制度建设重点进行系统梳理,细化任务措施,落实目标责任,明确任务分工、责任主体和时间要求,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和目标任务实现。有关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尽快印发《方案》。
二、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先行示范地区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总体要求,以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确定的制度建设重点,勇于探索和创新,力争在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上取得重大突破。
三、加强与“十三五”规划衔接。先行示范地区要将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作为“十三五”发展的重要引领,在思维理念、价值导向、空间布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率先大幅提高绿色化程度。要将先行示范目标,特别是资源环境类约束性指标,纳入本地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区域性、行业性、专题性规划之中,并做好与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十三五”目标的衔接。
四、抓好重点项目实施。先行示范地区要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论证《方案》中重点项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工程措施对先行示范目标的支撑。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优选一批工作基础成熟、投资规模较大、实施效果明显的标志性重点工程项目,加快项目入库,做好项目储备,落实前期工作,按有关程序批准实施。
五、健全工作机制。有关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健全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京津冀协同共建地区(北京平谷、天津蓟县、河北廊坊北三县),以及重庆市大娄山生态屏障(重庆片区)、四川省川西北地区、四川省嘉陵江流域、广东省深圳东部湾区(盐田区、大鹏新区)等地区,要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六、总结报送工作进展。先行示范地区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总结阶段性进展情况,按季度报送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制度建设进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年度总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有关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加强先行示范工作跟踪并监督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对先行示范建设地区予以积极支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协调指导、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组织先行示范区工作人员培训和专家问诊行动,及时总结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试点示范进行评价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地区及制度创新重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地区及制度创新重点
序号 | 地区名称 | 制度创新重点 |
1 | 北京市怀柔区 | 1.强化跨区域协同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2.探索建立生态红线制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3.推进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 |
2 | 天津市静海区 | 1.构建循环型社会相关制度,探索京津冀“城市矿产”协同发展的有效模式与机制; 2.创新地方水环境管理与土壤修复的政策和制度; 3.探索“多规合一”的制度安排。 |
3 | 河北省秦皇岛市 | 1.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2.探索海陆统筹、低碳经济相关制度; 3.探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制度。 |
4 | 京津冀协同共建地区(北京平谷、天津蓟县、河北廊坊北三县) | 1.创新区域联动机制,探索京津冀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协同模式; 2.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探索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3.建立生态红线管控制度。 |
5 |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 | 1.把矿产资源开采、土地复垦与矿山生态系统修复同步规划、同步推进,作为建立矿区生态系统修复机制创新的重点; 2.在合法合规、保障耕地红线的前提下,把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作为农村宅基地市场化制度的创新点。 |
6 | 山西省孝义市 | 1.探索矿业城市废弃地利用的融资机制及土地高效利用制度; 2.探索煤炭枯竭型城市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机制; 3.探索城镇低效用地(塌陷治理区、矿山土地复垦区)整治与利用机制。 |
7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 1.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资源税改革、建立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2.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探索“多规合一”; 3.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
8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 1.建立完善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2.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 |
9 | 辽宁省大连市 | 1.探索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多规合一”; 2.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3.建立生态文明统计制度,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4.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10 |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 1.建立水源涵养区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2.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 3.建立生态环境资产核算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 |
11 | 吉林省吉林市 | 1.探索建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提出产业转型升级体制机制创新思路; 3.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事件预警防控机制。 |
12 | 吉林省白城市 | 1.探索建立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3.探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 |
13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1.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 2.探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对外合作机制; 3.探索建立绿色城镇化综合管理制度; 4.建立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市场化机制。 |
14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 1.细化落实主体功能区划; 2.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 3.探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制度。 |
15 | 上海市青浦区 | 1.创新太湖流域跨界水环境管理机制; 2.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3.建立再生资源和垃圾分类回收的一体化机制。 |
16 | 江苏省南京市 | 1.探索通过地方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 2.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3.探索生态文明建设市场化机制。 |
17 | 江苏省南通市 | 1.建立完善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评价、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 2.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 3.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4.探索“多规合一”制度。 |
18 | 浙江省宁波市 | 1.探索建立生态文明统计体系,完善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 2.建立生态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机制; 3.在自然资源用途管制中,从操作层面加强岸线保护和滨海湿地保护。 |
19 | 安徽省宣城市 | 1.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 2.探索建立跨省域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3.探索建立跨地区的产业合作机制。 |
20 | 安徽省蚌埠市 | 1.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 2.探索建立淮河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和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3.探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市场化机制; 4.探索形成秸秆综合利用的蚌埠模式。 |
21 | 山东省济南市 | 1.探索通过地方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 2.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 3.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4.探索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
22 | 山东省青岛红岛经济区 | 1.探索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2.探索建立生态红线管控与监测预警机制; 3.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
23 | 河南省许昌市 | 1.建立完善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制度; 2. 探索建立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3.建立完善秸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城市矿产回收利用的许昌模式。 |
24 | 河南省濮阳市 | 1.细化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 2.探索建立油地协同发展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3.探索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及碳捕捉、碳排放交易等制度机制。 |
25 | 湖北省黄石市 | 1.完善矿业权市场制度设计; 2.建立完善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制度; 3.建立资源环境综合监管机制。 |
26 | 湖北省荆州市 | 1.推进资源环境管理体制创新; 2.提出湿地保护制度的实施细则; 3.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制度。 |
27 | 湖南省衡阳市 | 1.建立污染防治协同监管机制; 2.建立生态文化建设与历史名城保护协同推进制度。 |
28 | 湖南省宁乡县 | 1.推动将资源环境指标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2.探索通过制度建设激励和约束规模化养殖与污染治理。 |
29 | 广东省东莞市 | 1.探索“多规合一”的实施机制; 2.完善生态红线管控的相关制度; 3.探索生态文明建设市场化机制。 |
30 | 广东省深圳东部湾区(盐田区、大鹏新区) | 1.探索建立GEP(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体系; 2.建设生态文明法治体系; 3.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4.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社会行动体系。 |
31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1.建立生态文明指标体系与考核制度; 2.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的融资机制; 3.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32 |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 | 1.建立荒漠化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2.建立促进生态产业化发展的激励制度。 |
33 | 海南省儋州市 | 1.创新“多规合一”规划、审批、管理、实施的体制机制; 2.探索建立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3.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
34 | 重庆市大娄山生态屏障(重庆片区) | 1.提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确权的操作办法; 2.建立资金、土地指标等与主体功能区分区管控的激励约束机制; 3.建立矿山生态修复的补偿制度。 |
35 | 四川省川西北地区 | 1.建立禁止开发区域保护制度; 2.建立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制度。 |
36 |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 | 1.建立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制度; 2.建立生态屏障建设与保护制度; 3.建立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制。 |
37 |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 1.科学划定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2.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 3.探索建立雅鲁藏布江源头和中游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38 | 陕西省西安浐灞生态区 | 1.构建空间规划体系,推动“多规合一”; 2.创新开发区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管理制度。 |
39 | 陕西省神木县 | 1.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 2.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 3.探索建立区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
40 | 甘肃省兰州市 | 1.深入探索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创新领导干部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制度。 |
41 | 甘肃省酒泉市 | 1.建立湿地(包括河滩地)产权确认制度; 2.推动碳交易与碳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3.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
42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1. 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发挥听证会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2.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与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制度。 |
4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 | 1.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2.探索建立最严格的森林、草场、湿地等生态保护与修复机制。 |
4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 1.建立最严格的产业准入制度; 2.建立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定位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 |
4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 | 1.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2.建立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定位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 3.探索通过建立科技创新机制,促进退化土地治理、节水农业发展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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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http://www.sdpc.gov.cn/gzdt/201601/t20160112_771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