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执法任重道远

06.12.2014  00:2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污染事故也呈高发态势,尤其是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给国家财产、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破坏和不可挽回的损失,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而引发的社会环境矛盾日益突出。为扭转这种局面,经多方多年努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的施行从立法根本上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提供了强有力地法律保障。作为环保部门的执法队伍,如何在新环保法施行中履好职、尽好责,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为改善社会环境矛盾起到应有的作为,成为摆在每一级环境监察机构和每一名环境监察人员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12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五项内容对今后开展环境监管执法进行了阐述,并将五项内容细化成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着力强化环境监管、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十五条具体工作实施要求,从法律层面、政府监管层面、队伍建设层面、社会监督层面等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职责及责任,为新环保法的有效、有力施行提供了坚强保障,同时也更加明确了在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下,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察人员今后进行环境监管执法的工作重点和方向。不难看出,《通知》的印发,不仅肯定了以往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成绩,也对今后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期望与要求。一是在给予环境监管执法更大权力的同时也肩负了更重的责任与被监督。无责任与被监督的权力是不健全的权力,会背离权力应有的轨迹;无权力的责任与被监督不会落实,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者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手中的权力,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全面实行“阳光执法”,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在将手中权力转化为改善环境重要手段的同时,循着权力的正确轨迹前行,勿入歧途。二是对待环境违法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作为环境保护的守护者,环境违法行为的“侦察兵”和“追捕者”,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各级环境监管执法者是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者,是一线执法人员。因此,各级环境监管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坚决查处,绝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为改善环境质量,营造和谐宜居的环境社会做出环保人应有的贡献。三是不仅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应负有的责任,也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改变了以往环境保护工作只靠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尴尬局面,形成工作合力,这也要求环境保护监管执法部门在实行综合管理和统一监管方面有更新、更多的机制和制度,更给环境监管执法带来了挑战和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