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环保局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26.05.2015  21:03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根据《阿勒泰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地区环保局5月12日制定了《阿勒泰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考核细则》规定:地、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其审批项目的环评机构进行环评工作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包括环评资质管理规定的符合情况、环评文件编制人员尽责情况、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等三方面,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地区环保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环保厅,并及时在地区环保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在审批、考核中发现环评机构主持完成的环评文件有不良记录的,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等处罚。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在限期整改期间该环评机构不得在阿勒泰地区承担环评工作。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环评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地区环保局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评分为前10位的环评机构,列入阿勒泰地区环评机构推荐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