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清家底 加大投入 效益优先——专访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环境绩效管理研究室主任董战峰

14.07.2016  16:46

  ◆本报记者李维

  中国环境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提到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据您所知,我们对土壤污染的“家底”掌握到什么样的程度?今后要做到“土十条”中要求的摸清家底,还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董战峰:截至目前,我国已开展过以下相关调查:

  2005年~2013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掌握了全国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和格局。调查面积约为630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调查精度为8km×8km,林地、草地调查精度为16km×16km,未利用地调查精度为32km×32km。

  自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开展了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截至2014年,已完成调查面积150.7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调查面积13.86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68%。

  2012年,农业部启动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调查面积16.23亿亩。

  总体上看,已完成的土壤环境调查初步掌握了全国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和格局,了解了土壤的主要污染物。但是,由于调查时间跨度大,调查方法不统一,调查精度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需要,迫切需要在现有调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调查精度,确定污染土壤的边界范围、污染程度、污染物类别等,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数,获得地块尺度的土壤污染数据,并以此为据,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

  中国环境报:土壤治理涉及多个部门,在“土十条”里,很多工作的开展都需要多部门联合进行,您认为在落实“土十条”相关工作时各个部门要如何协同合作?

  董战峰:土壤治理涉及多个部门,为统筹协调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建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可以考虑成立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

  中国环境报:土壤污染的治理涉及大量的经费,您认为“土十条”是否有所考虑?究竟应该以哪些方式来解决土壤污染治理经费问题?

  董战峰:“土十条”提出,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在明晰中央和地方事权、整合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机制。各地可以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地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这些体现了加大财政投入、多元化融资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总体不足,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的总体思路。

  土壤污染治理不仅有存量问题,也有增量问题,必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市场、金融机构等各方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是解决土壤污染治理经费问题的重要保障:

  一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或者设立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基金。根据2016年中央财政预算,新增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资金预算数为90多亿元,较往年有大幅增加,但与“土十条”提出的任务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逐年扩大专项资金规模。从国外情况来看,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重视财政资金投入的作用,可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引导,建立以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

  二是创新土壤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落实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营、土壤污染风险调查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以及治理与修复等。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中国环境报:“土十条”强调分类管理,您认为这是否是从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

  董战峰:分类管理、抓好重点是“土十条”编制的一个基本思路。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且以农用地中的耕地及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不仅考虑成本效益问题,也考虑阶段可行性。

  具体来讲,对不同污染程度的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可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大限度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应结合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对重度污染耕地逐步进行治理与修复,可以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既充分利用了土地资源,又避免了产出超标粮食的风险。

  对于建设用地实施用地准入管理。“土十条”对于近来沸沸扬扬的 “ 毒地 ” 问题提出了管理要求,防止类似毒地事件的再现。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时要尽量避免严重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为学校、住宅区。建设用地则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对于符合相应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可以进入用地程序;对于暂不开放或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则需要进行管控、标识和监测;对于发现污染扩散的,则要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 。

  土壤修复与治理必须考虑经济可行性,做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土地修复治理的成本效益进行充分评估,分析现阶段哪些土壤具有较大的价值,明确是否予以修复治理或者在什么阶段开展修复与治理,对于商业价值大的污染地块,则可以采取市场经济激励手段,将土壤的修复治理与土地的开发使用结合起来。对于那些可能对公众身心健康影响大的一些污染性土地,除了成本效益分析之外,也要加强风险防范、预警应急并尽快实施修复与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