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环保局认真开展锅炉排放提标改造限期治理工作

16.03.2015  15:49
近日,石河子环保局根据兵团环保局《关于锅炉排放提标改造限期治理工作的通知》( 兵环发﹝2014﹞25号)文件精神采取多项措施做好此项工作。

  一、将辖区内锅炉企业提标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分解目标、责任到人、细化考核,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摸底排查表、工作方案、完成时限等汇总及时按要求上报兵团环保局。同时加大对企业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污染治理进程,确保提标改造任务按期完成。

  二、摸底排查工作完成后,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对辖区内锅炉企业每月至少进行1次现场监察,每月10日前将辖区相关治理企业提标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兵团环保局。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超标排放的企业,立即予以处罚。同时,对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和环评批复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等“三同时”要求的锅炉企业,一律不准投运,对擅自投入试生产的企业严肃查处。对工艺落后、治理无望的,依法予以淘汰关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提标改造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标改造的企业,将其纳入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对象,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资金补助。

  三、加强现有在用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新改扩建锅炉的环境监察力度,对2014年7月1日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同时对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监管,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