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环保局出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26.05.2015  21:03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质量和审批工作效率,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新环发〔2014〕255号)等文件要求,阿勒泰地区环保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5月12日制定出台了《阿勒泰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从“四个严格”对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提出了考核办法:一是严格环评机构资质审查。环评机构须在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环评机构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建设单位与环评资质单位签定的合同原件、环评资质单位开具的发票及监测数据收费单据(复印件)一并报审批部门备案。二是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和专职技术人员签字等相关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签字必须为原件,不得为复印件;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采用的环境监测数据,必须由国家计量认证实验室认证(CMA)单位出具,严禁私自编造监测数据;凡上报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将上述单位出具的监测数据认可证明或监测数据原件一并上报。三是严格环评从业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各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由登记在该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签字;环评机构应当规范环评文本中资质证书缩印件、编制人员名单表,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签章、签名必须为原件。四是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地区环保局根据各县(市)环保局上报的从业不良记录,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对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分别做出以下处理: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在阿勒泰地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区环保局对在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用档案,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从业记录、年度考核及奖惩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