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玛纳斯湿地排污最高罚十万 新规明确9种行为将受罚

04.09.2014  10:53

从9月1日起,再有个人或企业在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放牧、盗猎或者违法排污,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1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被誉为“地球之肾”,近年来,由于玛纳斯湿地公园管护面积大,现行法规对于破坏湿地资源、盗捕盗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又不够,造成湿地面积缩小、候鸟减少。对此,《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后,9月1日正式施行。

新出台的《条例》明确定性了9种破坏行为将受处罚:即放牧、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蛋;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非法引入外来物种;损坏树木、绿地、草坪及擅自采摘花草、果实;损毁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野炊和超过规定范围用火;擅自进行种植和养殖;游泳和洗涤污物;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其中,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将会被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引入外来物种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将被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强调,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导致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赵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