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社厅牵头出台治理“吃空饷”问题暂行规定

02.09.2014  20:01

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管理,严肃编制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治理“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暂行规定》(新人社发〔2014〕5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共六章三十条,涵盖总则、治理范围、治理办法、治理措施、责任追究、附则六个部分。

暂行规定》对13种“吃空饷”问题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便于各级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和接受群众监督。纳入治理的范围包括:单位有空编未招人却虚报人名的,或单位编制已撤回却继续瞒报人名套取财政资金的;职工被开除、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单位未核销工资和津补贴的;一些不符合规定领取全额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包括已达退休年龄未办离退休手续的,调离岗位未办理核减手续的,未执行病休假、事假相应工资的,提前离岗、旷工、非组织选派离岗学习的人员,旷工或探亲、出国(境)、请假、出差期满逾期未归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受行政刑事处罚未按规定调整工资和津补贴的;已故或被宣告失踪人员仍由家属继续领工资的,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继续领取财政工资和津补贴的。

对于排查出的“吃空饷”问题结合工作实际,从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纪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12种治理办法,便于单位操作和执行。包括对擅自离岗、出国(境)逾期不归以及未按程序批准各种假期的人员按旷工处理,并停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和津补贴;对已调离或已死亡未办理手续,虚报供养人员的,要依法追缴违规所得,逾期不交,抵扣单位经费;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需按规定扣罚相应工资和津补贴;对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旷工、逾期不归或在规定期限不返岗也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等。

治理“吃空饷”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审计六部门联动配合,共同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建立“部门领导负责机制、分级管理机制、定期公示机制、自查自纠常态化机制、监督举报机制、跟踪处罚机制”六个机制,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效管理,对发生“吃空饷”问题的单位,按照相应规定追究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除追收违规所得外,同级编制部门收回编制,同级财政部门扣减单位财政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