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小区停车费属全体业主

02.09.2015  12:43
              “小区停车费不是属于物业公司的吗?”家住北京路的贾女士被问及停车费属于谁时,惊讶地反问。家住天山花园的韩先生也认为小区停车费属于物业公司。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董慧介绍,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路面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全体业主共有。
          《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
          场地占用费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原则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分配使用,也可以将收入的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质询。
          此外,袁波律师提醒说,业主个人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物业公司,应由业主委员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