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防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0991-4600779
企业: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0991-96517
经营区域:天山区、沙区、水区、高新区(新市区)、开发区(头屯河区)
企业:乌鲁木齐市鑫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0991-3314396
经营区域:米东区
企业:新疆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0991-3963002
经营区域:头区工业园区、甘泉堡工业园区
企业: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 0991-623871
经营区域:乌鲁木齐县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