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油气资源补偿费率降至“零”
财政部、国税总局10月9日发布通知规定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图为今年8月我国南海第一个自营深水高产大气田测试获得高产油气流。
12月1日起——
○ 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 煤炭资源税改为定率征收,税率幅度为2%至10%
○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相应作出调整,由5%提高至6%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作为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之一的资源税改革往前再迈一大步。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将降为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将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后,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与此同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本次一并取消的收费还包括山西省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通知要求,各地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据介绍,此次国家全面清理并取消部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旨在为煤炭资源税改革铺路,通过清费立税,确保改革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此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已于10月9日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根据这一通知,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据悉,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财政部、国税总局于10月9日同时发布的《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该通知还规定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从2007年开始酝酿的资源税改革,如今从石油、天然气扩大到煤炭。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显著特点是“清费立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同时,还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从总体上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日发布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就计征办法、适用税率等进行具体规定。同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部署了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
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大幕拉开。
实现“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
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多年来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同时,煤炭企业还需缴纳一些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9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近期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财税秩序,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这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意味着我国原油、天然气、煤炭资源税都实现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此前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改革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现在又将改革推进到煤炭这一能源消耗的第一大品种,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企业负担,确保节能减排长期发展战略的落实,推动经济平稳运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说。
“清费立税”有助减轻企业负担
这次改革的显著特点是“清费立税”,即在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同时,还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从总体上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同时,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将税率幅度确定为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另外,对原油、天然气及今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其他资源品目,均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处理。
根据通知,在计算纳税额时,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洗选煤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这些运输费用往往是不小的数额,现在规定不计入销售额,实际上是直接减小了税基,减轻了企业税负。”白景明说。
在征收管理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洗选煤销售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可以避免对煤炭洗选环节的成本和利润征税,保持原煤和洗选煤的税负平衡,有利于促进节能环保。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对税收优惠进行了规定,包括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资源税改革将加快推进
清理收费基金,是此次资源税费改革的前提,也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如何保障此次资源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认真做好清理收费基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二是要求地方合理拟定煤炭资源税税率。省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与煤炭行业脱困相结合,合理拟定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从2007年就开始酝酿的资源税改革,如今“啃下”了原油、天然气、煤炭这三个最重要品种。“随着我国资源税改革从石油、天然气扩大到煤炭,其他资源品种的资源税改革也将加速推进。”白景明说。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其他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清费原则,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同时,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结合相关资源特点、资源税费性质,逐步将水流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