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县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04.05.2015 16:45
本文来源: 中国新疆网
近日,焉耆县人民政府结合县域实际,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据了解,重大行政决策责任指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决策承办部门或决策人未按重大行政决策基本程序规定进行决策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未将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决策机关如实反映、报告的;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采纳,造成决策错误的;听证会的部门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或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听证机关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听证规定,导致不能公正、公开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违反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程序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即,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据悉,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为:告诫;责令做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免职或建议免职;劝其引咎辞职;降职、降低岗位级别或解除职称聘任岗位;辞退或解聘。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不得用责任追究代替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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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2015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