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将参加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费纳入报销范围

20.09.2016  08:06
  记者从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6年10月1日起,凡参加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生育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近日,兵团人社局下发《关于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参加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两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及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支付方式及标准参照所在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因生育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住院报销,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此通知是继《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之后,对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报销问题的有效补充。至此,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费用,可以通过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