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岁老人旅游摔伤,消协调解获赔4.6万元
2015年1月6日,玛纳斯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意外伤害纠纷,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4.6万元。
2013年12月23日,74岁老年消费者徐某向玛纳斯县消协投诉,称其于2013年7月在闫某的鼓动下,在乌鲁木齐水磨沟花了19300元购买了单人床垫一张,附赠2013年11月巴马长寿探密养生旅游一次。后因各种原因改为2014年9月21到西安参加厂家举办的庆典活动和旅游。9月29日,徐某一行从西安回到乌鲁木齐市后,闫某将其托付给他人后,赶回昌吉。徐某在往车站上台阶时,不慎跌倒,无法站起。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右腿股骨骨颈骨折,10月13日,做了置换骨骨颈手术。徐某住院期间共花医药费57097.29元,护工费6360元,交通费465元,合计63922元。闫某在徐某受伤后,在徐某家属的要求下,先后向徐某支付了16000元后,采取不接电话不见面的方式,拒绝赔偿剩余费用。徐某遂向玛纳斯县消协投诉要求闫某赔偿住院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医药费、后期治疗费用共计30万元。
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当即对闫某进行了询问调查,闫某认为参加旅游之前,徐某先后签了二份协议,承诺因本人自身原因或其它原因,在活动中若出现意外事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他前期承担的16000元是对徐某的援助。再者,徐某索赔金额太高,其无法承受,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工作人员告知徐某后,徐某认为诉讼费时费力,证据收集困难,一再要求通过消协调解解决。
2015年1月6日,玛纳斯县消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争议解决意见。最后,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闫某赔偿徐某4.6万元,对徐某受到的精神损害当面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