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骑车“路怒男”拿U型锁砸死人 获判死缓
六旬男子刘某酒后骑电动车与人发生追尾刮擦,过错在先的他与对方发生争执。刘某竟然拿起车上的U型锁猛砸对方头部、面部,致对方当场死亡。日前,经济南中院调解,刘某家人赔偿受害者家属23万元获得谅解,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近日,山东省高院核准了死缓判决。
【案情回顾】六旬男子U型锁殴打对方致死
2014年8月23日15时30分许,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无影山派出所接到报警:在无影潭路和无影山中路交叉路口的自行车道上有人打架。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男子手持U型车锁正在击打另一名男子的面部。民警立即上前将正在行凶的嫌疑人制服,并联系120急救医生到场救治。经医生现场诊断,被打男子已无生命体征。随后,民警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
民警经审查得知,犯罪嫌疑人刘某(男,63岁,济南人)酒后骑电动车行至案发地点时与骑自行车的彭某(男,50岁,济南人)发生刮擦,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和扭打。扭打过程中,刘某用电动车上的U型锁殴打受害人彭某的面部,致彭某死亡。
据悉,案发当天中午,刘某与女儿、女婿在一起吃饭,当时喝了3两左右的白酒。下午2点左右,刘某骑着电动车离开家。
庭审中,证人胡某证实,案发时他正好路过事发地,当时见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面向西坐在路东自行车道上,一辆自行车倒在路边,另一个穿白色短袖衬衣的男子站在对面盯着坐在地上的男子,一辆电动自行车车头向北车尾向南横在路中间。其走到距二人三四米的位置时,见二人说了几句话后,站着的男子朝坐在地上男子的面部踢了一脚,将坐着的男子踢倒,并顺势用手中的车锁连续砸躺在地上的男子的头、面部。后站着的男子又将躺在地上的男子向路边拖了一下,用脚踹了两下,并用车锁又连续砸了男子的头部四五下。其间,胡某劝说打人的男子停手,但其并没有理睬。
另一名证人证实,他当时在刘某背后喊了一声,刘某停下手转身说“他是个孬种”,后继续砸躺在地上男子的头部四五下,又用脚踢了被打男子两脚。警方的鉴定意见显示,彭某系面颅部遭受钝性器物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大失血死亡。
【法院判决】山东高院核准死缓判决
今年5月4日,济南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发后,经济南中院调解,刘某与彭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3万元(含已支付的3万元)。
近日,山东省高院复核认为,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进途中追尾碰撞到在前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彭某,过错在先;双方发生争执后,刘某恼羞成怒,持铁质器具连续反复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最终核准了济南中院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