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现统一管理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张向阳报道)已经工作但又是“非编制”人员的你,档案是不是还到处飘着,或者握在自己手里无处落脚呢?告诉你一个好消息,今后把它交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相对应的档案“管家”吧,让你的档案有“家可归”。
3月3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今年起,自治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个人不能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今后我区会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同时申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和单位方能从事和开展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未经许可并申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和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和开展管理服务。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按照规定,普通高中等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直接转入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已就业单位不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可申请将档案转递至单位所在地档案保管机构。自治区各机关、企事业(含中央驻疆)单位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将当事人档案转递至具备档案管理权限机构或单位,并告知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自今年5月1日起,档案保管机构不再直接接收个人保管或携带的人事档案。个人保管或转递的人事档案可交原档案保管机构,按人事档案相关要求进行转递。
档案管理费用方面,按照国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均实行免费服务,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档案保管机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外服务,确需收费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不过,今年1月1日前存档人员,需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标准,补交个人2015年1月1日前档案管理相关费用。无正当理由不补交的,存档机构有权拒绝提供后续服务。与存档机构签订保留身份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可按国家和自治区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保或补费,所需费用由存档人或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