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一年半共受理物业类纠纷案件1426件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了九成
(记者刘新草通讯员黎剑)昨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4年至2015年6月,乌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物业类纠纷案件1426件,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占比九成以上。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陈琛介绍说,物业类纠纷案件主要包含业主知情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三大类。1426件物业类纠纷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全部案件约92%,此类案件大多涉及的是集团诉讼,占60%-70%。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多为物业公司向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业主向物业公司主张业主权利进行的诉讼,此类案件往往是集中起诉,少则几十件,多则数百件,同时起诉立案”。乌市中院民四庭庭长董慧说,此类案件当事人多,因此送达难、开庭难,加之业主举证能力差,审理此类案件有一定难度。
据悉,在物业类纠纷案件中,追缴物业服务费用案件占比较大,物业服务公司提起的诉讼几乎都是追缴物业费,而其通常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诉讼能力强,而业主方通常为普通老百姓,多为口头陈述,证据的要件和所反映的诉求在关联性方面较欠缺,审理中难以认定,所以物业服务公司胜诉居多。
业主遇到物业类纠纷该如何维护利益?董慧建议,业主发生纠纷后不要拒缴物业费,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职能,比如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个人无法举证,可由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进行问卷,形成有利证据,在诉讼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成功讨回停车费
2005年12月,与天山区幸福路朝阳明居小区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城建物业公司正式向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2年3月31日,朝阳明居业主大会成立,当年4月,得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街道办事处的认可。随后,朝阳明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城建物业公司,主张其返还在物业管理期间收取的小区停车费。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及公共场地停车收取了停车费,而根据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因此车位产生的收益也应当为全体业主共有。故朝阳明居业主委员会主张城建物业公司返还停车费,于法有据,但应当考虑城建物业公司在收取停车费的同时付出的管理成本,故扣除所收停车费的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外,剩余的停车费由业主委员会代全体业主保管。
法官提示,值得注意的是,讨回的停车费业主委员会也不具有自行处置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款应用作小区的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使用该款应按照业主的意志和法律的规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