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城市光污染亟须提上日程
◆李军
“昼短苦夜长,何不秉烛游。”自古以来,人们就向往光明,希望用光亮驱除夜的黑,排遣夜晚寂寞,延长白天喧闹。然而,现代社会,光照的不合理使用却带来了一种可怕的灾难——光污染。有人甚至将其称为继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之后的第五大污染。
近些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满足城市形象建设要求,城市光源在过去几年内不断增加。如许多城市都在打造“不夜城”的亮化工程,这的确带来了更美的夜景,丰富了市民的夜生活。政府改善城市形象的初衷或许可以理解,但不当使用灯光引发的光污染已经对环境造成了明显的不良影响,甚至干扰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对人们的身体造成伤害,不容忽视。
目前,在我国的城市管理中,照明规划仍然处于无序状态。这种状态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管理部门和公众对于光污染的认识还远逊于其他形式的污染。说起污染,人们想到的一般都是水、土、气等污染,对光污染还较为陌生,对其危害更是知之甚少。
以广州为例,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曾对广州市民的光污染感受进行过调查,约50%的受访者认为广州市光污染轻微,40 %的受访者认为广州市光污染较严重,仅7.1%的受访者认为广州市光污染严重。
那么,广州市的光污染状况到底如何?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何旻昊教授曾对广州市越秀区夜间光污染进行过调查。调查显示,这个区北京路商业步行街、农林下路商业街、中华广场商业区的水平照度全部偏高,尤其是新大新公司门前拱廊的照度值严重超标,是上海地方相关规范的60倍,更是2004年原建设部颁布的《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相关规定的120倍。北京步行街两侧人行道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也达到上海相关规范的30倍,是《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60倍。
广州案例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因此,在光污染危害的宣传和公众认知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人们对光污染认识不足,还与光污染本身的特性有关。光污染对个体的直接影响有限,由于个体可以选择性地与光污染保持距离,就更容易忽视光污染造成的危害。不仅如此,光污染没有污染残留,随着光源消失而自动消除。因此,不少人把光污染称为“隐形杀手”。
如今,城市的光污染处于失控状态,既不人性化,也有违绿色发展的理念,应该下大力气治理。从本质上讲,光污染防治和其他形式的环境污染防治没有区别,同样需要从提高认识、加强立法、科学规划、强化监管等方面着手。
当前,我国虽然也颁布实施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等,但大多是指导性质的文件,约束性比较弱,且大多从城市节能的角度出发。对于光污染,我国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文规定。
管好夜间光污染,当务之急是有更详细的、可操作的管理规范,分门别类地规定光照时长以及亮度、色彩饱和度等详细标准。此外,还要明确监管职责,如建设、城管、环保等部门如何分工协作等。
随着人们对光污染认识的不断提高,不少地方政府也开始制定相关法规,借鉴国际照明标准、采用经济杠杆对光污染进行治理。但从各地实际情况看,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治理水平仍有待提高。
人造光是人类发展进化历史中的重大进步,防止光污染并非杜绝光照,而是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人造光,避免过度光照。一位散步的长者曾把头转向灯光黯淡的罗马,说:“一座城市既然有了历史的光辉,就不必再用灯光来制造明亮。”这句话可用来作为对于那些过度追求“亮化”的城市决策者的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