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新利器 执法显威严 ——内蒙古、河南、浙江、重庆四省(区、市)落实《环境保护法》工作经验介绍
编者按
《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环境执法,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有效处罚措施得到落实,形成了震慑,改善了环境。今年继续是《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本报特刊登内蒙古、河南、浙江、重庆四省(区、市)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经验,供各地参考借鉴。
内蒙古
让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地生根
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出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在全国先行了一步,做了一点工作,这是环境保护部关心帮助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视环境保护的结果。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环境保护工作现实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已经成为全党意志、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是发展和保护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和协调共生的方法论。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来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已经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
《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供了政策依据。
进一步厘清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环境保护的职责是全面贯彻《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任务不清、责任不明,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和《环境保护法》的拦路虎、绊脚石。因此,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构建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环境保护大格局的必然选择。
党委、政府重视,环保部门推动是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前提条件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把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列入2015年环保厅深化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为加快推动这项工作的完成,自治区环保厅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自治区环保厅立即成立了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抽调政策法规处、监察总队等处室业务骨干成立了文件起草小组,多次赴基层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深入走访了基层一线广大干部群众和企业,听取了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为统一思想奠定了基础。梳理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职责,为明晰部门环境保护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学习借鉴了湖南省、甘肃省、重庆市等兄弟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初稿。
2015年7月,《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出台后,我们对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及时对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地方党委及其部门、检察和审判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在此基础上向各盟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2015年10月形成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报送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经自治区党委同意。2015年12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
文件出台后反响很大,各盟市、各部门普遍认为,环境保护工作有了抓手、有了依靠。同时,得到了环境保护部的充分认可和肯定,转发全国各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参考。2016年2月22日,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发布题为《内蒙古党委、政府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的报道。2月23日,《中国环境报》头版头条刊登题为《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印发文件 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到实处》的报道,同时发表题为《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力举措》的评论员文章,并全文刊登该文件。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东方新闻网、法制日报等主要媒体进行了转载和跟踪报道,得到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在工作中压实责任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体现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继出台实施,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宽广的平台。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12个盟市中有9个盟市陆续制定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套文件,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向盟市、旗县基层延伸,进一步推动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贯彻落实和落地生根。在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过程中,自治区、盟市、旗县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压实责任、规定时限,通过层层传导压力,将压力传导到基层党委政府。
督查督办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到实处的根本保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共分为5个部分,分别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党委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以及相关的工作要求。以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为主线,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组织部、宣传部、编办等3个党委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明确了36个政府部门、直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同时明确了审判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文件的出台,为建立各级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为进一步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到实处,自治区党委、政府近期还将由党委、政府督查室牵头,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切实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地生根,在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河 南
建立统筹管理分级监管主动公开工作机制
高度重视、强力推动
在新法新规颁布实施之初,河南省环保厅党组就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列入2015年度重点改革事项,作为贯彻执行新法新规活动年重要内容,提出要充分借鉴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确定了由“环保部门搭建平台、企业单位录入公开、监控部门监管执法”的总体思路,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河南省环保厅还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执法权委托给省环境监控(信息)中心,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稳步健康开展打牢了组织基础保障。河南省环保厅先后两次召开全省环保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动员部署和工作推进会议,要求各地市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亲自管,明确专人负责指导、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录入和信息公开工作。
为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河南省环保厅建立了“省厅统筹管理、市县分级监管、企业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公开管理机制。省环保厅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省辖市环保部门开展信息公开执法工作。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向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传达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做好协调衔接、日常调度与违法查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及时与环保部门、软件开发部门沟通,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信息录入任务,自觉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省环保厅还印发《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信息公开对象、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方式,对信息录入、公开、监管等工作提出明确的时限与要求。通过健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发布、考核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有力推动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多措并举、狠抓落实
一是建立信息公开目录。河南省环保厅按照31号令要求,对照应公开的六大类信息,结合环境管理需求,梳理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填报事项,制定出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共包含33张表格,录入事项296个。重点排污单位填报的环境信息自动交换至省污染源信息资源中心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一方面充实了污染源数据中心内容,另一方面直接面向公众公开企业相关环境信息。
二是统一信息公开平台。组织建成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录入、信息发布及信息监管3个业务子系统。信息录入子系统是重点排污单位录入环境信息的入口端;信息发布子系统即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专题专栏发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也在门户网站建立信息发布子系统镜像链接,供社会公众查询;信息监管子系统主要用于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录入和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确定全省纳入信息公开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共4392家(包含长期停产企业550家)。
四是加强信息录入公开监管。省环保厅建立日调度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指定专人每天调度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进展情况,省环保厅下发通报,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组织不力、公开进度滞后的省辖市环保部门下达督办通知书,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对信息公开率低于90%、录入信息不完整、录入内容不规范的重点排污单位及时下达督办通知书,逾期不公开的,依法立案查处。
强化公开初显成效
目前,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手工录入信息50余万条,调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数百万条,信息录入率和公开率均达到95%以上,较好地完成了目标任务。社会公众在向环保部门申请企业信息公开时,其中很多信息都是企业信息公开平台已有的内容,我们及时向社会宣传,公众访问量大幅提升,该系统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了解重点排污单位各类环境信息的重要渠道和平台。
河南省虽然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环境保护部和环境监察局的要求仍有不少差距,和各兄弟省份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好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努力向兄弟省份学习,不断探索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争取在提高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上取得更好成绩。
浙 江
努力打造环境监管执法最严省份
浙江省委、省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紧紧围绕浙江省委“两美浙江”重大决策部署和“五水共治”重大举措,在环境保护部的直接指导下,始终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特别是《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打造环境监管最严、环境秩序最优省份”的目标。
2015年1月~2016年6月,全省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8164件,罚款6.7亿元,其中按日连续处罚65件,查封、扣押1661件,限产、停产822件,移送行政拘留774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915件。
重拳出击、敢于亮剑,形成执法高压态势
2015年以来,浙江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隐患等方面开展了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综合运用《环境保护法》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严惩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今年4月起,在全省开展了“百日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以“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问题不查不放过、问题原因和责任不查清不放过、立案查处不严格不放过、问题整治不到位不放过”的“四个不放过”为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迅速行动,联合公安、建设、农业等部门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对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等重点污染点源、行业、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同时,省级层面成立6个督查组和暗访组,采取“三不三直”(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工作方式,组织对重点区域开展突击检查。4月25日~7月3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6333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33件,立案数和移送公安案件数同比分别增长了159%和60%。
多方联动、齐抓共管,打好执法“组合拳”
为增强环境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各类恶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我们着力探索和实践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率先出台了环保、公检法多个部门联动机制和相关政策文件,破获多起污染犯罪大案,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1689件,行政拘留707人,刑事拘留1408人,对遏制环境违法行为高发起到了明显作用。与此同时,在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置上,我们强化与国土、建设、农业、工商等部门联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合力打好环境执法监管的“组合拳”。
善用媒体、主题宣传,强化执法警示教育
拍摄了“新环保法公益宣传片”专题在浙江卫视、浙江之声黄金时段滚动播出,在《浙江日报》等主流媒体开辟专栏、专题,深度解读《环境保护法》的特点和亮点;编印了《环境保护法规汇编》,采取制作宣传册、张贴图表、上门送法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提高了企业、政府、公众的环境法制意识。
今年起,浙江省加大了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通报力度,建立环境执法情况 “一周一通报”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一周一曝光”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浙江环保”官方微信等方式,已曝光10批106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企业。此外,省环保部门建立与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栏目的互动机制,有的县区还专门在当地主流媒体开设了《亮短揭丑曝光台,行动迅速快整改》栏目,一日一报,通过栏目曝光环境污染难点问题,增强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有力地推动了一大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下移重心,以环境监管网格化以及河长制、路长制等为载体,充分发挥企业环境监督员、农村环境监督员、环保协管员、环保义务巡防员等作用,探索建立案件信息密报机制、线人机制,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延伸,形成环境违法行为快速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做到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整改到位。
进一步突出重点,着力查处大案要案和群众身边的环境污染事件,努力做到 “以案提质”,通过违法案件查处,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全省环境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以案强责”,通过推进环保督政和“一案双查”,进一步压实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以案醒人”,通过广泛宣传,达到“查处一案、警醒一片”的效果,提升全社会环保守法意识;“以案育企”,通过严肃惩处教育警示企业,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案促转”,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加快改造提升和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重 庆
疏堵结合精准施策清理违法违规项目
在环境保护部的大力指导和帮助下,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迅速行动,积极采取措施,清理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成效。截至今年6月,共清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14015家(其中未批先建12641家,批建不符21家,未验先投1353家),完成整治12596家,整改率为89.88%,其余1419家正在整治中。
全面清查,不留死角
2014年,重庆市启动环境保护“四清四治”专项行动(清理环评“三同时”、治理违法建设;清理排污权、治理违法排污;清理风险源、治理安全隐患;清理监管点、治理监管缺位),结合环保大检查新的要求,重庆市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区县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环保和政府督查部门联合跟踪督办,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同时,推动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向下延伸监管触角,在全市1020个乡镇(街道)设立了环保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3312人,乡镇(街道)全面参与清查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市环保部门对照工商注册企业数据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清理范围涵盖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畜禽养殖、污水处理厂、放辐射单位、医疗机构等14类领域,基本查清了家底,实现了清理不留盲区。
疏堵结合,精准施策
对2015年1月1日以后的新建违法项目,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对环保工作提出的“五个决不”要求和重庆五大功能区环境准入禁投清单要求,责令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2015年以来,全市共暂缓、不予审批环评项目249个,涉及投资32.49亿元。对2015年以前的项目,我们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分类施治、服务发展”的原则和“三个一批”的要求,细化分类整治措施,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整治见到成效。
对不具备整治条件或整治不到位的,按照“淘汰关闭一批”的要求,依法实施关、停、并、转。目前,全市已经淘汰关闭2884家。
对通过整治能达到环保管理要求的,按照“整顿规范一批”的要求,实施整治并实现达标排放后,办理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纳入环境监管,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和投诉多排污量大等几类污染源,先停产,整治达标验收合格后,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确保环境安全。目前,全市已经完成整顿规范3668家。
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的,按照“完善备案一批”的要求,予以备案管理。备案需要满足4个条件,一是符合产业政策规定,二是满足环境管理要求,三是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四是涉及到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目前,全市已经完善备案6044家。
严肃惩戒,整治到位
我们自主开发了“四清四治”数据管理系统,建立建设项目问题整治台账,实行问题排查、登记跟踪、整改落实、隐患消除、整治销号全过程管理。在官方网站公开1.4万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单,整治结果纳入区县党政负责人考核,也是环保督查的重要内容,对进展缓慢的区县及时预警、督办。同时,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格依法处理。2015年以来,对701家没有落实“三个一批”要求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1933.9万元,违法信息在“环境违法曝光台”通报,计入企业征信系统,让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有力促进了整治进度。
下一步,我们将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