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推广新能源汽车 公共机构更新车辆10%须为新能源车
30.03.2016 12:52
本文来源: 环保厅
本报通讯员于涛 记者杨涛利乌鲁木齐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今年开始,新疆各地州市选定3~5批试点城镇,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新疆公共机构更新车辆10%须为新能源车。
《意见》提出,今后,新疆将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到2020年,试点城镇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一定规模,在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针对新能源汽车在推广中遇到充电难的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州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网络化,基本覆盖试点城镇主要公共服务场所、车辆密集区域、商住小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数量适度超前,形成充电站与换电站相结合、快充与慢充相结合的合理布局。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十三五”期间,新疆初步计划以乌昌地区、克拉玛依、吐哈地区为示范区,将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加快完善政策支持措施。
本文来源: 环保厅
30.03.2016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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